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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民诉法修改中的“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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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中的“一波三折”
发表日期: 2012/9/1 12:42:04 阅读次数: 85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次民诉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首次确立等,引起广泛关注。“公益诉讼”制度在3次审议中不断完善。

  近年来,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损害众多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这类侵权行为究竟该由谁提起诉讼?人们呼唤法律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确立这一制度将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大门。然而,对于谁来提起“公益诉讼”这一问题,在审议过程中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草案一审稿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但专家指出,应对公益诉讼主体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和三审稿均将诉讼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在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分组审议中,不少常委会委员就这一条款提出意见。严以新委员指出,诉讼主体确定不了,公益诉讼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刚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诉法的决定,将公益诉讼主体中的“有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有关组织”。这是因为,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有不同认识。201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6万多个,而其中只有25万个左右的名称是“社会团体”。

  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全国人大法律委在有关修改意见的报告中指出:“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小额诉讼”标的额的界定也经历了“一波三折”。

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建立的一项制度。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虽然各界普遍赞成小额诉讼制度,但对如何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额意见并不统一。

  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小额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认为,中国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差异大。哪些案件属于小额案件,这个线如何划定值得探讨。

  草案二审稿则将小额诉讼标的额上限提高到了1万元。对此, 朱永新委员说:“1万元标的额‘一刀切’对大部分城市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来说还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他表示,二审稿的规定对提高效率是有好处的,每年约可减少100万件二审案件,但效率和公平应该兼顾。

  刚刚表决通过的修改民诉法的决定,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从一个固定数改为相对数,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这样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也体现了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本意,应当持肯定态度。将来实施中效果如何,要通过实践检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跃敏表示。

  新修改的民诉法中有关遏止恶意诉讼、强化检察监督、完善举证制度等内容,也在审议中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

  熊跃敏说,这次修改既是对20余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立法回应,更是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实践现实需求的立法映照,值得肯定。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31日新闻发布会

 

 

 

消息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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