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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中国拟修法进一步保障公众环保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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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法进一步保障公众环保知情权和参与权
发表日期: 2012/9/1 12:21:19 阅读次数: 82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1979年开始试行、1989年正式通过实施至今的中国环境保护法开始修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0日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了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调政府、企业责任,同时建议通过立法,强化公众对环保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现行环保法是改革初期制定的,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

  谢克昌委员表示,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分析、讨论、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体现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补充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在明确企业责任的基础上,相应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等方面做了重要的基本修正。

  他认为,中国环保形势依然严峻,从二甲苯项目事件到四川什邡钼铜项目,再到江苏启东排海工程事件,说明当现有的环境利益冲突协商机制不能满足民众的需要,而民众利益表达的渠道不畅、民众的正确意见难以发挥应有作用时,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评”等规定也难以取得实效。

  “这就需要从法律和制度上确立一套开放的、切实有效的公众参与程序。”谢克昌建议,在草案第五章中,增加“强化对影响资源环境状况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行为的监督、制约、激励与合作”的有关内容。同时,增加相应条款明确“以适当方式参与环评”的公众意见如何被考虑、公众意见能起多大作用、如何体现等。

  环保需要公众参与。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一条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根据草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同时,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

  对此,范徐丽泰委员说,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也是让人民有选择权。如果住的地方环境污染的情况比较严重,有关民众可能选择迁移,如果不知道,连选择的权利都没有。

  她建议,修正案草案中“监测数据依法公开”修改为“监测数据依法定期公开”。“定期”可以是每个月公布甚至每天公布,按照当地情况决定。“总之,要让老百姓及时知道这个数字。”

  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鼓励民间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保也不可或缺。“我国环境保护不可忽视民间的力量,民间对环境保护发挥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王元成说,社会组织对我们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希望在法律中能够明确对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包括公民个人等参与环境保护事业持的态度。建议在第一章“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后,增加“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公民个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相关链接: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条文

权威访谈: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谈环保法修正案首次提请审议 

 

 

消息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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