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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专家:网络谣言危及互联网健康发展 应依法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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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网络谣言危及互联网健康发展 应依法严厉惩处
发表日期: 2012/4/15 20:12:49 阅读次数: 107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专家:网络谣言危及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 应依法严厉惩处

  随着互联网及其新应用的快速发展,各类网络谣言经常出现。相关专家近日表示,网络谣言直接危及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对于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应依法严厉惩处。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目前网民数量超过4.85亿,在各网站注册的微博账号约8亿个,微博用户每天发布的信息量约为2亿条。在微博深度影响社会舆论格局的同时,人们也感受到这个新兴舆论场自身的复杂。

  去年日本大地震后,网上流传食盐会出现短缺的消息,社会上也出现了抢盐风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一名三年级学生说:“当时虽然媒体已经辟谣,但还是出现了‘抢盐风’,我在学校里的超市看到,许多大学生都在抢购食盐。”

  2010年12月,一则“金庸去世”的传言在微博上出现,相关讨论在1小时内突破5万条。借助微博核裂变式的传播能量,消息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大肆传扬,但这则消息最终被证实为谣言。

  此外,一段时间以来,还有人通过微博、QQ群及手机短信等形式传播有关“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的信息,和所谓“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黔西部分乡镇儿童被抢劫盗肾”、“海南支教女学生被灌醉轮奸”等信息,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的47号公告”、“网传歼-10B战机试飞坠毁”等信息。这些信息事后均被查明属编造的谣言。

  近期,还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相关人员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作出检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负责人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络谣言已成为社会公害、网络“毒瘤”,不仅使善良的人们受骗上当,损害社会诚信,破坏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社会生活,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直接危及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危害极大。他表示,将依法严厉惩处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依法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绝不容忍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损害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近几年来,谣言在网络上的传播成为一大社会毒瘤。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认为,网络谣言有以下新的特点:隐蔽性、知识性、炒作性、自炒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预言性、诱惑性、强迫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 网络谣言的传播出现的这些新变化,使其成为引发社会振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夏学銮说。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岳成认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一些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提供了渠道。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轻则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个体权利,重则造成恐慌,危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我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惩治网络谣言作出了相关规定。

  岳成表示,如果散布谣言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要依据相应的罪行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三部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实施的该种行为均要承担的责任,其中也包括在网络上实施的相应行为也是要按这些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岳成说。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传播系主任廖圣清表示,在信息传播领域,自由和责任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公民在传播信息时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评论和转贴。他同时也表示,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应对网络谣言的法制程序和相应的信息公开机制,让网民有足够的知情权。

 

 

消息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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