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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湖南拟立法规范募捐行为 遇诈捐可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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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立法规范募捐行为 遇诈捐可追索
发表日期: 2010/9/14 7:40:41 阅读次数: 123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送人玫瑰,手有余香。”互助互济、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我国尚未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昨日,提请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慈善领域备受关注的“骗捐”、“诈捐”等问题作出了规范。

“该条例不仅可以弥补当前募捐立法的不足,而且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经验。”省民政厅厅长余长明作草案说明时说。

杜绝骗捐:事先公布方案事后公布募捐情况

案例:

“每喝一瓶**山泉,就捐赠了一分钱”,今年,因公益促销没有制定出具体起始时间、地点、产品等系列规范制度,导致公众不清楚其捐赠金额等情况,一企业被指“骗捐”。

而由于被传出用善款买别墅,去年一些民间慈善组织集体身陷“骗捐门”传闻。“好人做不得”、“捐了也是白捐,捐款不知道干了什么”……“骗捐门”事件的屡屡发生,让不少群众从心理上放弃了从事慈善的打算。这一切都和规范募捐的立法缺位有关。

草案解读:

募捐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募捐人应当加强自律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

草案规定,募捐人开展募捐时,应当事先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人网站和募捐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募捐人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捐赠专用收据。募捐人应当在终止募捐后,在募捐人网站和募捐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募捐情况。

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款物使用期限届满后,在募捐人网站和募捐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募捐捐款款物使用情况。

募捐前未公布募捐方案、不按照募捐方案募捐、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募捐款物使用情况公告书等信息或公布虚假信息的,擅自开展募捐或者以募捐名义进行摊派、变相摊派、营利或诈骗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募集的款物;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激励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案例:

最近,引起国人热议的一个话题是:与“股神”巴菲特共进午餐的价码涨过200万美元,富豪们仍趋之若鹜。但巴菲特携手比尔·盖茨张罗的9月底北京慈善晚宴,在大多国内富豪的眼中却成了避之不及的“鸿门宴”,有富豪恐遭劝捐拒绝出席慈善晚宴。

国内富豪为什么不热衷捐助?“关键在于没有明确鼓励性的、完善的法律。”业内人士指出:西方富豪捐助公共设施,例如医院、大学,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他们很愿意做善事,这样既获了名,也获了利。

草案解读:

激励富人慈善、吸引更多的人投入慈善事业仍需制度驱动!草案规定,募捐人、捐赠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人的捐赠支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前扣除、降低税率等税收优惠。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减免捐赠人的有关税款。

防止诈捐:不履行捐赠承诺可追索

案例:

汶川地震以来,不少名人和明星纷纷宣布慷慨解囊,感动了无数人。然而,从去年开始,先后有余秋雨、章子怡、成龙等名人和明星身陷“诈捐门”。尽管章子怡和成龙都表示将尽快落实捐款,但接二连三的这样那样的诈捐门引发了人们的质疑。

草案解读:

慈善不是数字竞赛,不须打遍天下无敌手。慈善更不是名人秀场,为防止“诈捐”,草案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赠与合同。

捐赠人不能履行赠与合同或者赠与承诺的,应当向募捐人说明情况,募捐人也可以向捐赠人追索。

“宽容”误捐:重大误解发生捐赠可申请变更或撤销

在2010年春晚小品《捐助》中,赵本山去银行准备取钱给王小利相亲找老伴,结果在银行门口碰到一个为单身母亲孩子捐款上大学的活动,赵本山准备捐3000元,结果不小心多写了一个“0”,将30000元捐了出去,媒体记者追到家采访才知道出错了。但赵本山坚持将错就错,捐助30000元。

草案解读:

赵本山的“误捐”其实可以不“将错就错”。为解决“误捐”问题,草案规定,对因重大误解发生的捐赠,捐赠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审议意见:建议将“募捐人”修改成募捐组织

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陈刚作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认为,鉴于个人不能进行募捐,为避免误解,建议将“募捐人”修改成募捐组织。

意见还认为,如果募捐方案在网站上公布的随意性太大,则无法防止募捐过多过滥的问题。募捐方案应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才能在相关网站公布。

其他规定

每年十一月第一周拟为全省慈善周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慈善文化建设,每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为全省慈善周,并可以设立慈善奖。

哪些情况可以募捐?

募捐是指为了下列公益目的,公开面向社会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募集资金(含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物资或者就业岗位等的活动:

(一)备灾、救灾;

(二)扶贫、济困;

(三)促进老年、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事业发展;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文物保护、卫生、体育、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五)奖励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六)其他公益事业。

谁有资格募捐?

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依法开展募捐。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和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经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开展募捐。其他单位可以联合上述募捐组织开展募捐。

在本单位开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福利彩票有奖募捐和体育彩票有奖募捐,依照彩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私分挪用募捐款物或致刑责

草案规定:募捐款物是社会公共财产。捐赠人对于捐赠款物有使用用途需求的,应当按照捐赠人要求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募捐人将募捐款物交与人民政府用于救灾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救灾。

私分、挪用、贪污、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募捐款物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消息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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