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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北京拟规定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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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发表日期: 2010/9/14 7:38:22 阅读次数: 117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今后北京新楼盘的业主们,将不再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将和购房合同一起实行网上签约。

北京市住建委与市工商局昨天就修订后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民意。市住建委表示,此次是根据下月1日即将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对2008年实施的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或“北京建设网”,通过在留言板留言或发送邮件至bjgshtc@163.com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变化一

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

规定由购房人作为甲方来委托开发商实施物业管理。开发商作为乙方,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也就是说,今后的前期物业合同,业主们将不再是与物业公司来签约,而是直接和开发商签约。

“将前期物业服务明确由开发商来承担,一些遗留问题,可以直接能找到开发商,避免了推诿扯皮。”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

变化二

多扣物业费双倍返还

示范文本明确,全体业主与开发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的交接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同时,业主一卡通中要预存不超过1年的物业费。如果出现筹备组成立3个月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等4种情形之一,开发商则可以划转预存的物业费。

如果开发商扣了不该扣的钱,除了要全额返还外,还要按同等金额支付赔偿金。

变化三

前期物业合同需网签

此外,这位负责人表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采取新的签约方式,与购房合同同步上传至“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网上签约系统一并签订。

“关于前期物业服务这一块,此前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中只是有几个条款涉及。而今后前期物业合同不但要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一起签订,而且要一起进行网签备案。”

亮点·三条款约束物业公司

擅涨物业费 超额可拒缴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如果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业主对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

相应的,业主如果违反合同,未能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也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数额由双方约定。

物业服务标准菜单化

对于开发商按照什么标准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示范文本中提供了两种方式可供双方选择。一是开发商按照《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技术标准(试行)》中的某一级标准提供服务;二是按照该标准,由双方约定具体的服务事项和标准。

“北京的物业服务技术标准一共有5级,每种标准在小区管理、保安、绿化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要求,级别越高,提供的服务内容越多,服务质量越高。业主可以和开发商约定按照某一个级别来服务,类似于‘套餐’,也可以‘点餐’。”

物业负责人需公示电话

示范文本首次列入了需公示项目负责人的条款。合同中就要写明开发商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并要求开发商如果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当于7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以前是没有这一条款的。主要是在实际工作中,项目负责人对于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关系很大。业主有权知道谁是负责人,怎么和他联系。出现问题也可以直接找他。”这位负责人说。

新老交接老物业需干6个月

后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一项新变化是:合同终止后,若无新物业公司承接,老物业应当继续按照老标准提供6个月的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在合同期内擅自停止服务,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之后拒不撤出小区的,也要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由双方约定。物业公司若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的,业主有权拒缴超额的部分。

 释义

“前期”物业:业主入住之后直到业主大会成立、与开发商交接物业共用部分。

“后期”物业:交接完成,开发商撤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消息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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