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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并修订发布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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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并修订发布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发表日期: 2018/6/19 8:54:31 阅读次数: 65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为支持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进一步健全试点工作相关配套制度,6月15日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同时修订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协议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审批程序和持续监管要求等。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存托凭证纳入适用范围,明确市值申购的计算包含存托凭证允许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也可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改进回拨机制等

  《实施办法》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资产重组的规范要求以及股权激励、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相应安排兼顾试点创新企业的特殊性与境内上市公司的一般监管要求,也对不同类型的创新企业体现分类监管原则。

  《存托协议指引》主要是规范存托协议的制定,明确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凭证持有人和存托人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为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等也将陆续出台配套规则,为试点创新企业和相关各方提供规范指引。

 

 

消息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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