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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强制救助”是一种变相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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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救助”是一种变相收容
发表日期: 2010/8/8 10:44:07 阅读次数: 183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010-08-08 05:11   新京报■社论
  
  为一家公司在街头派发宣传单的闫磊,四日内两度被深圳城管抓进救助站。2010年是深圳经济特区成立30周年,加之大运会招开,深圳成立“公安民政联合执法大队”加强城市管理,深圳市救助管理站表示,自联合执法实施两个月来,城管部门几乎每天下午都会拉一批人到救助站。之前,深圳城管、公安和救助站三部门曾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加强对街头流浪、精神病、兜售物品、卖花女以及派发宣传单等人群的管理,城管提出把这些人强行送到救助站管制、教育一段时间(8月6日《南方都市报》)。
  
  只要稍有点法律常识就能看出,深圳城管等部门正在大力推行的“强制救助”,明显严重违法。一来,现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区别于以往收容遣送制度的最大特征就是,它是建立在“自愿”而非“强制”基础上的,“强制救助”是打着救助旗号的变相收容,是对公民人权的肆意侵犯。二来,按照国务院的救助管理办法,救助的对象只限于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把派发宣传单等人群纳入“救助”范畴,实在是荒谬,行政部门根据自身需要随意对法律进行扩大阐释,是对法律的藐视和嘲弄。
  
  虽然“强制救助”并未造成像收容遣送那样的恶果———发传单者被强行送进救助站后,填完一张登记表就可离开,城管提出把这些人强行送到救助站管制、教育一段时间,救助站则认为“这样做违反人权和自愿的救助管理规定”,不予接纳。但从城管私自设立“流动救助”面包车在街头抓人,救助站不认同城管的做法,但又不得不配合他们的工作等新闻细节中,我们不难看到强大的行政权力对社会救助体系的渗透与威逼,此种情况下,救助站有沦为另一种管制工具的危险。
  
  深圳“强制救助”背后的城管、公安、民政三部门联合执法的模式,其实早已在许多城市出现,警察与城管、民政工作人员一起“劝阻”、“清理”流浪乞讨的新闻屡屡见诸于媒体。而这种联合执法,显然与救助管理办法的法律精神相悖,按照规定,作为无论警察或是城管,只有“告知”之责,而无“劝阻”、“清理”之权。警察和城管作为一种强势的执法力量,为强化城市管理而主动介入社会救助,很容易演变为一种变相的收容,此时,本为核心角色的救助部门,反倒边缘化,成为配合这种变相收容的帮凶,导致救助制度名存实亡。
  
  救助站只是一个服务机构,这无疑是需要重申的。警察和城管是应该为救助站服务的,而不是反过来,并且,警察和城管在救助中所起的功能和作用,只不过和一个普通公民差不多。因此面对城管、公安、民政三部门联合执法渐成趋势,面对“强制救助”在各地的暗潮汹涌,国家相关部门不能熟视无睹,“强制救助”范围从流浪乞讨者扩展到发传单者等群体,收容制度出现死灰复燃的征兆,这需要及时给予制止,以维护法治的底线。
  
  收容遣送寿终正寝之后,“强制救助”卷土重来,这也告诉我们,收容制度虽已废除,但一些公权部门“收容思维”仍根深蒂固,在许多城市宣称要排斥低素质人口、无业人员的背景之下,收容制度的幽灵依然在城市中游荡,新生的救助制度依然步履艰难,对此,媒体和社会大众要有足够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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