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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28部门联合惩戒对外经济合作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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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部门联合惩戒对外经济合作失信行为
发表日期: 2017/11/29 9:00:56 阅读次数: 61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28个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明确在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以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贸易、对外金融合作为重点,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信用记录建设。
 
  加强四大主体信用记录建设
 
  根据《指导意见》,参与实施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合作的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其中,对外投资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失信行为包括: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虚假投资、捏造伪造项目信息骗取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骗取资金以及办理资金购汇及汇出,违规将应调回的利润、撤资等资金滞留境外,恶性竞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
 
  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失信行为包括:虚假投标、围标串标,骗贷骗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不符合相关标准,未及时足额缴存外派劳务备用金、违法违规外派和非法外派、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
 
  对外金融合作主体责任人失信行为包括:利用夸大、捏造不实信息冲击人民币汇率以及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情节严重的,非法跨境资本流动、洗钱、逃税、非法融资、非法证券期货行为,且为暴力恐怖、分裂破坏、渗透颠覆活动融资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
 
  对外贸易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失信行为包括:出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虚假贸易,非法买卖外汇,骗贷骗赔骗税骗外汇、洗钱、套利、编造虚假业绩,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
 
  同时,《指导意见》鼓励行业组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信用记录建设,通过各种渠道依法依规搜集整理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各类主体的失信信息。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如实举报相关失信行为。
 
  明确五大类39条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各相关部门通过签署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和企业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对失信企业在信贷担保、保险费率、招投标采购等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的效果。
 
  《备忘录》针对上述四大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和责任人提出五大类39条联合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对象为被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和地方列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具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作为对外投资重点监控对象;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等申请不予受理;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不予办理对外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购汇、汇出手续等;有关管理部门停止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等39条惩戒措施。
 
  “失信就要面临联合惩戒,这些企业会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各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黑名单’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相关部门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司长顾大伟表示。
 
  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
 
  “实施联合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为了给失信主体改正机会,在制度安排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修复机制’,即制定信用信息主体异议和申诉流程,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明确各类信用信息期限,失信惩戒期限,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顾大伟说。
 
  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将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信用信息采集、查询和使用的权限和程序。
 
 
消息来源:中国改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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