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汽车消费类案件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总结近三年来该院审理汽车消费类纠纷案件的突出问题,并围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作出提示。
据统计,2014年至今年2月,北京一中院受理汽车消费类纠纷案件51件。其中,2014年、2015年、2016年受理相关案件数量分别为9件、15件、19件。今年截至2月24日,该院受理相关案件数量已达8件。显而易见,汽车消费类案件呈逐年增长之势。
据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介绍,汽车消费纠纷案件类型及表现分为:涉欺诈类,表现为经营者故意向消费者隐瞒汽车真实情况或虚构事实,消费者据此要求经营者三倍赔偿购车款;涉定金类,表现为消费者在汽车交易过程中需先向经营者交纳定金,由于经营者没有依约提供车辆、延迟交车期限或消费者未能在所交款项的性质上与经营者达成一致,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双倍返还定金;涉费用类,表现为消费者以经营者收取了不合理费用为由,要求返还相关费用。
此外,一些汽车消费领域的经营者不规范销售、不履行承诺、捆绑销售等行为也是导致汽车消费纠纷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
张家华在谈及汽车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的原因时表示,普通消费者缺乏有关汽车的知识和购买经验,难以自己作出正确判断;个别汽车经营者服务品质有待提升,在卖车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尽到翔实、充分的说明义务,消费者对合同条款有争议;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明显,容易受到经营方销售人员影响。另外,消费者往往出于举证难度大、诉讼维权成本高、保存证据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维权存在障碍。
北京一中院民四庭法官邵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就审理汽车消费纠纷案件中车辆瑕疵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经营者隐瞒维修项目是否构成欺诈等争议焦点进行解读。
该院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向消费者提出七点建议:购车前要做好相关准备,事先了解预购车辆的相关信息;理性选择经销商,莫以价格低廉作为唯一选定依据;认真对待合同条款,尤其注意其中涉及经销商免除自身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发现异议及时沟通协商;留意收费项目,问清每笔费用的去向与用途,同时注意保存相关单据;关注提车时的车辆状况,按照交车清单查验车辆信息,保证相关单证齐全后再填写确认单;注意保留证据,对存在瑕疵的车辆,要明确瑕疵的具体部件和部位,并注意保留文字、图片或语音证据;合理选择纠纷解决途径和解决方式,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应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工商投诉或诉讼等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忌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