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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检:办理科技创新案件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五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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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办理科技创新案件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五个界限
发表日期: 2016/7/15 17:32:46 阅读次数: 56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五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科技创新司法保障提出具体意见。《意见》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办理科技创新有关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据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意见》分五部分,共15条。在《意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最高检注意把握“四个注重”:注重以党中央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的部署要求作为指导思想;注重突出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主要职能;注重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注重强化可操作性和制度执行力。

  《意见》强调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按照《意见》,检察机关要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假冒专利权、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加大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重点提出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同时,要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重点突出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立案、侦查、审判以及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意见》强调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尤其是要重点查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依法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促进形成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做好相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帮助科研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

  《意见》强调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其中,特别强调要在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一是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二是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三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四是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五是要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意见》还要求,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意见》要求,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水平。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案机构或者办案小组,有条件的地区试行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培养、选拔专家型人才和业务骨干从事涉及科技创新案件的办理工作。据悉,《意见》还对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障落到实处提出明确意见。




相关连接:

最高检通报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情况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全文)

最高检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相关问题回应媒体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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