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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联手”反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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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联手”反欺诈
发表日期: 2016/2/25 9:00:29 阅读次数: 65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从去年至今,有关部门反社保欺诈的力度一直在不断提升,总体趋势是朝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结合的方向发展。

  2015年上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出台,其中指出,“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细化案件移送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确保案件移送及时、高效”。

  为更好贯彻上述通知的有关精神,去年年底,人社部、公安部决定建立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加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力度。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以落实通知有关精神。如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公安厅对外发布消息称,双方已建立起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明确13种具体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并规定这些行为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就向公安机关移送。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曾经数次就社保欺诈的问题与人社部门有过合作,他告诉记者,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结合打击社保欺诈,为了更好地确保工作流程顺畅,应该在四个方面下功夫:监管制度化,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衔接科学化。

  “公安机关和人社部门联动,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说是一种非常好的机制。公安机关在执法方面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对于不法分子能够起到很强的震慑作用。”胡继晔说,“社保欺诈不是一种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但不法分子一旦得手之后就可能成为一种习惯,进而愈演愈烈。通常情况下,只要进入到刑事惩戒的层面,对于治理此类犯罪能够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人社部门在执法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有些时候对于社保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待提高,也不够及时,执法周期会比较长。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之后,能够很好地弥补上述缺陷。”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说。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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