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交通部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交通部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
发表日期: 2015/10/12 7:22:15 阅读次数: 71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预约出租车必须注册为出租客运,而且不能上街揽客,只提供预约服务(10月11日《京华时报》)。

  “专车”这条鲶鱼搅乱了传统出租汽车市场,有人获益有人受损,一直饱受争议。如今,“专车”市场终于迎来了法制层面的变革,“专车”司机也即将如愿以偿获得合法身份,相关法规自然备受社会关注。如果说传统巡游出租车司机更关心“份儿钱”改革,那么普通社会公众更关心的大概是“专车”政策。私家车主还可以干“专车”吗?“专车”会涨价吗?改革背后涉及多人的奶酪。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的车辆使用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车辆营运年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来定。也就是说,私家车不能再从事“专车”运营。而随着部分私家车退出“专车”市场,加之平台方依法进一步加强管理,那么涨价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很多普通乘客可能会质疑,政府如此严管“专车”会不会把这种新型业态“管死了”?更有不少网友担心,《管理办法》实施后会重现城市打车难现象。诚然,“专车”软件一键招车、上门接送,享有各种补贴、优惠,比传统出租车更方便经济,深受年轻人喜爱。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专车运营确实存在不少风险。

  一旦司机和乘客发生纠纷如何处理?一旦发生车祸怎么办?乘客或无辜路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如何理赔?这一切都需要依法加强“专车”运营管理,确保运营秩序和各方权益不受损害。在此意义上,严管恰是为了杜绝隐藏的风险,保障承运平台、司机、乘客等各方的长远利益。

  《管理办法》目前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并非完美无缺。下一步如何完善相关条款,还需兼听则明,特别是要多听取“专车”司机、乘客的意见,才能制定出最符合常识、最适应“互联网十”时代的善治法规。

  笔者特别想强调的是,“共享经济”已经是“互联网+”时代为公众广为接受的生活理念之一,拼车、合乘等“共享出行”方式与“专车”存在显著区别,理应区别对待。而《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如何确保这一条款不会误伤方兴未艾的“共享出行”方式,值得管理者、平台方、司机、乘客四方深入研讨,切莫因噎废食,误把拼车绿色出行归入了违法运营行列。

  也许十年后,路边招手的打车方式已经在城市中绝迹,无论传统出租还是“专车”都要靠网约方式揽客,新的招车出行方式没准儿又会诞生。因此,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经济,立法不仅要建立市场秩序,更要留下必要的创新空间。如何把握其中尺度,期待本次立法能有惊喜。

 

 

 

相关链接:

 交通运输部介绍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内容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doc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doc

  •  

    信息来源:新华网


    上一篇:国务院部署打击电信诈骗:强制关停涉案诈骗电话
    下一篇:朋友圈转发广告,当心麻烦找上门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