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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朋友圈转发广告,当心麻烦找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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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转发广告,当心麻烦找上门
发表日期: 2015/10/10 8:15:21 阅读次数: 45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吴成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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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朋友圈内转发广告不仅要尽到一般的注意和审慎义务,还应清楚法律对广告发布或者转发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应的准则,尽到特殊的注意和审查义务。

    新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并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广告法。其中规定,自然人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应为一种广告行为。因此,在朋友圈内转发广告应慎之又慎,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规定本身来看,新的广告法对自然人运用自媒体发布、转发广告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要求除非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外,自然人明知或者应知为虚假广告仍然转发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其行为课以一定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首先,虚假广告本身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等违法特征,易于误导或者欺骗消费者,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害,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为虚假广告而在朋友圈内转发,其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其次,无论以何种媒介或者方式转发虚假广告,当然也包括利用自媒体发布或者转发虚假广告,其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因此,在朋友圈内转发虚假广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情形下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结果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相较于一般传统信息传播和交流方式,朋友圈的信息(广告)发布或者转发更易获得受众(潜在消费者)的关注和信赖。因此,在朋友圈内转发广告必须尽到相应的注意或者审慎义务,不仅要尽到一般的注意和审慎义务,应了解、清楚和明白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而非存在误导或者虚假信息,而且还应清楚法律对广告发布或者转发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应的准则,尽到特殊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否则,在朋友圈内转发虚假广告或者转发行为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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