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发表日期: 2014/12/1 17:01:51 阅读次数: 97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进入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批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最高可罚2000万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规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两千万元的罚款。新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流浪儿童纳入家庭寄养范围

  民政部日前正式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了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要求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办法还要求,寄养家庭应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如果寄养家庭有借机对外募款敛财、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等行为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减刑会议记录永久保存

  司法部日前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要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

  《规定》要求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规定》要求,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监狱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备案审查。

  《规定》还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种生产销售假药情形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十七条,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七种生产、销售假药情形,分别为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解释》明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根据解释,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信息来源:新华网


上一篇:中国网事:上海机场“飞闹”致航班延误事件真相还原
下一篇:手机预装软件泛滥折射被动执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