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全国关注的“救人免责”主张日前率先在杭州获得立法支持。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7日审议通过了《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此前我国对现场急救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界定,“救人却要担责”的纠纷在各地时有发生,导致许多人在此类突发面前会犹豫“救或不救”,不敢冒然施援手,公众对“救人免责”的立法呼声也日益强烈。杭州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率先在全国明确了“好心救人”的法律保障。
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规定提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紧急现场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据悉,该条例还对涉及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和人员职责进行了具体要求,包括落实二十四小时急救服务制度、急救车辆调度制度等,明确要求“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同时详细规定了公安、交通、社保等部门的应尽义务,包括明确救护车优先及避让导致的交通违规免责等原则。经市级人大审议通过后,该条例还将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进一步审议。
消息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