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王陇德谈常委会委员讨论中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王陇德谈常委会委员讨论中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
发表日期: 2014/6/29 8:47:04 阅读次数: 52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做客中国人大网,就食品安全法修订的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王陇德委员回答网友关于本次常委会审议中委员们关注的主要问题时说,在我那个组,我也听到了委员、代表们的发言,其中提到比较多的,一个是说关于法里怎么样把执法监督主体重新调整和职责写得更清楚一些。现在草案中主要说的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对于农业部门的职责和质监部门的职责没有在总则里说,分散在很多个其后的条款里,这样好像不容易让他们有一个总体宏观的概念和影响,建议能够把这三个主要的涉及执法监管部门的职责在总则中说清楚。

另外,像我们目前的食品管理,比较强调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同时也强调了执法监督,但是大家认为有一个层次提得比较薄弱,就是日常管理。我们的食品是每天每顿饭都要吃的,生产是经常性的,不像一台电视机,买一台可以看十年,食品是每天都要生产的,所以日常的生产过程、日常的生产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科学讲的话有三个层次,就是生产经营者层次,管理层次,还有一个是执法监督层次。比方说管理层次,如具体供餐单位学校有食堂,难道只是让食堂管质量,学校的领导怎么管?另外,教育部门怎么管理、怎么要求学校的食品经营?如果这个事做好了,应该说监督执法的任务就少了,因为发生的事情少了。有的同志也说,说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督出来的,这句话我觉得说得很客观,它是生产出来的,我们监督执法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所以这个方面,关于日常的管理,大家觉得这方面需要加强,草案里规定得还不够。

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可以说是中国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在这方面的宣传教育不够,我们的老百姓在这方面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水平都比较差。原卫生部做过两次关于健康的理念、健康的知识、健康的技能的调查,调查的结果是10个人里不到1个人能掌握,水平很差。不说普通老百姓,就拿专业人员来说,医生中有多少懂得食品安全知识,和大家一样。这方面的教育是很重要的,世界卫生组织1978年,30多年以前的阿拉木图宣言就明确讲了,基本卫生保健各项任务中,健康保健是首要任务。但是我们多少年来对这个任务都重视不够,即便是这次的草案中也仅仅只有一条原则的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应该宣传。但是怎么落实?如果没有做到,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都没有规定。这是食品安全卫生方面很重要的东西,不仅是食品安全方面,实际上影响整个国民的健康。比如慢性病,怎么吃饭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慢性病死亡占了85%,最重要的也是健康教育问题,也是老百姓的健康知识问题,这也是一个比较重大的问题。

分清政府和市场的责任。我觉得这是三中全会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要做好和分清政府与市场的责任,我们这次修法也应该以此作为原则,就是政府做什么、市场做什么。像我刚才提出的健康教育,这是公益性的宣传,这就是要政府做的,而且政府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以后带动社会来做,不能全交给社会,全交给社会以后,像张悟本什么的就都来了。而且现在的检验非常不够,检验体系应该主要交给市场,让市场建立合格的、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委托检验,完全可以做。当然,政府要建立比较小的政府检验系统,不接受委托,只是完成政府的任务,像风险监测、政府交给的化验任务等等。像香港就是政府化验所,他们保证他们的公平性,不承担市场任务。这类工作交给市场来做,工作效率就提高了。

关于小作坊、摊贩的法规管理,大家认为还是老一条,是不是可以给一些指导原则出来,等等,谈了很多问题。讨论的时候大家都发言,因为大家都很关注这个问题。草案也会公布,我们也希望网友、社会都能参与,提出问题、提出建议,使我们把法修得更好。

 

 

 

相关链接: 食品安全法修订在线访谈

 

 

 

消息来源:全国人大网


上一篇:杭州立法明确“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下一篇:修订草案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原则规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