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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光大乌龙指事件当事方对簿公堂 庭辩四大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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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事件当事方对簿公堂 庭辩四大争议点
发表日期: 2014/4/4 9:38:50 阅读次数: 70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光大事件”第一季,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重罚画上句号。马年新春刚过,当事人之一杨剑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证监会告上法庭,“光大事件”第二季开场。

  昨天上午,本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首次开庭审理。而这次开庭,双方争论的关键点,就是对于 “内幕交易”的界定。

  那么最关键的“内幕交易”是否成立呢?原告和被告,就这个问题是如何展开交锋的呢?

  从早上9点半开庭,到午后1点多结束,这场旁听者都排到门外面的热闹庭审让在场的法制记者和财经记者都有点头晕了。不过,当庭法官清晰地梳理出了,争议焦点就四大项,其中,关键的“内幕交易”到底成不成立,主要包括了两方面:


  一:“乌龙指”是不是内幕信息?

  在今年2月本案立案前后,“错单交易“也就是我们所说的“70亿乌龙指”到底算不算内幕信息已经被拿出来说道了很久。杨剑波方面此前就曾提出异议,证监会当时认定的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的一个兜底条款,但是证监会的相关解释却不是事先周知天下的,而是“乌龙指”发生之后做出的。

  在法庭上,被告证监会一方对此详细进行了阐述,他们认为证券法已经赋予了证监会认定什么行为是内幕交易的权利:

  证监会:证券法第7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如果按照原告代理人的说法,只要有前面七条就足够了,没必要有第八条。从立法技术上而言,证券法是2006年生效的,180ETF是2006年上市交易。

  而杨剑波的代理律师则反复表示,错单交易发生后,作为机构投资者,光大证券的对冲交易行为不需要事前披露:

  杨剑波代理律师:作为上市公司错单信息是光大证券内幕信息,所以光大公司应当披露,但是作为机构投资者是股票买卖人,其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所有交易人的信息都不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交易信息不符合证券法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

  二:“乌龙指”信息到底怎样就算作公开信息了?

  回顾去年8月16号当天,光大的乌龙指交易过后,股市、期货市场都出现了大幅的波动,市场的猜测漫天飞,成了当天资本市场里最热闹的话题。杨剑波的代理律师表示,当天中午,各大主流网站已经对于“光大乌龙指”进行了报道,那时这一信息就应该算作公开了:

  杨剑波代理律师:原告认为光大证券错单交易信息如果作为内幕信息,其公开时间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一点之前,通过公证机构调取了国内网站及媒体对错单交易的上网时间,国内主流媒体上有充分披露。

  不过证监会并不这么认为。到底当天的相关报道是信息公开,还是“各方猜测”,庭审最终并没有相关方面给出认定。最终,这场让记者肚子很饿的庭审并没有得出最终的结论,但是这并不出乎意料,毕竟首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只是就证据发表自己的理由,并且展开辩论。合议庭之后的评议会是怎样,会不会有第二次开庭,还需要等待法院的进一步消息。

  不过,无论最终谁胜谁负,本案都注定在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化道路上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正如杨剑波的代理律师在辩论意见中提到的,执法如何做到合法性毫无争议,值得更多的法律界和金融界的人士去探索、完善:

  杨剑波代理律师:证监会说在市场发展中法律不可能将所有事项规避进去,任何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在合法性前提下遵循行政合法原则,一旦构成对立法原意的澄清,构成了对立法的条文的具体含义的解释的时候,它的解释权在立法机关。假定我们说有必要将错单交易行为纳入内幕信息范围中去,该决定权不在证监会。证监会可以提出该建议要求全国人大修改法律,事实上证券法修改也已经提上了议程。

  庭审并没有得出最终结论。对于同样深陷在“乌龙指”漩涡中的众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来说, 这场行政诉讼可能成为新的绊脚石。因为如果最终杨剑波胜诉,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不再有效了。由此来说,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前提也就不复存在了,那么投资者的索赔要求,就失去了最重要的事实依据。

  但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虽然索赔之路非常艰难,投资者们并没有放弃。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介绍了他们所代理的中小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的案件最新进展:

  杨兆全:在证监会出台了这个处罚决定之后,有很多投资者,我们已经代理了进行维权的诉讼,现在这个诉讼正在上海市的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目前最新的进展是光大证券公司提出来管辖异议,认为上海的法院不适合管辖这个案件,上海法院已经对这个管辖异议进行了驳回,现在是最新的情况。






消息来源: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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