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做好司法解释清理后续:将清理工作常态化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做好司法解释清理后续:将清理工作常态化
发表日期: 2013/4/24 9:09:14 阅读次数: 204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上午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作情况说明时表示,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需要进一步做好清理的相关后续工作。

  “由于这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的文件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工作艰巨复杂,工作成果显著,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意义重大。”信春鹰说,一是抓紧修改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抓紧启动修改工作程序,并在2014年年底以前完成修改工作。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要忠实于立法原意,符合法律规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及时将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确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严格依照立法原意,不得同法律规定相抵触。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对法律规定作扩大或者限缩性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必须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确定的原则;已经修改的,司法解释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司法解释之间应当协调衔接,不得互相矛盾;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和形式应当规范。

  三是完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法律修改后,应当依据新的法律规定,及时对已有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将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形成根据法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新情况、新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机制。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会议纪要》的要求,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发布《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重申地方“两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要求地方“两院”对已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自行清理。

 

 

 

消息来源:中新网


上一篇:两高首次集中清理司法解释基本完成
下一篇:旅游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