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形式多样化,侵权主体多元化,侵权行为手段的智能化、隐蔽化,侵权后果的严重化、复杂化和扩大化,是网络发展大数据时代给我们带来的新问题。”1月6日,在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法人杂志主办的2012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来自百度的高级政策顾问李红在论及“互联网法律前沿问题”时表示。
据腾讯公司总法律顾问助理王小夏透露,2012年,全国互联网业总产值已达2600多亿元,而“触法”可能性也一直在高位运行。“互联网的几大应用——电子商务、娱乐网络游戏、新闻出版、交友,大部分跟版权有关。在这个行业,因为‘流量竞争’会触碰很多法律问题。”
百度、腾讯、乐视网等参会法务高管,总结出当前互联网业面临的四个法律挑战。
“第一,互联网业的发展非常迅速,而《著作权法》有些滞后,行业需要很多司法实践给予指引。但有时,我们的司法判决‘同案不同判’。比如某件作品的权属,在A法院判可能属于甲公司,换到B法院判就属于乙公司,缺乏统一标准,令行业无所适从。”乐视网法务总监刘晓庆说。
“第二,版权信息缺乏一个公示平台。版权是一种无形财产,现在却是‘一女二嫁’的现象普遍。为此一些网站只能每取得一件作品版权,就主动发布一次声明公告。”
“第三,新的侵权形式层出不穷,包括PC终端机,手持设备,数字电视IPTV,还有网吧、酒店等互联网存在的地方,令人防不胜防。”
“第四,现有的维权成本非常高,包括工程费、调查费,加上诉前调解,往往诉讼周期长达几个月。而判决赔偿的额度,一个版权价值几百万、几千万的作品,往往仅判几千元或几万元赔偿,几百倍的差距让盗版的成本非常低廉。”刘晓庆说。这也是最令上述法务人士困扰的问题。李红也表示,司法的作用在互联网业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对盗版案件,有时司法判定的赔偿额只有几百元,只是名义上的赔偿,实际上是‘杯水车薪’。”
刘晓庆建议,日后对互联网版权的维权途径更多样。“希望以后打击盗版不光靠诉讼,比较迅捷的行政处罚也可考虑采用,刑事处罚力度也要加大。行业要形成正能量,任何一个智力成果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应该成为社会共识。”
立法保护网络信息 补齐“短板”第一步
“非常关键。”提起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高文英说。尤其是《决定》第十条,令高文英看到给公安部门侦破网络犯罪案件带来的“利好”信息。
第十条中提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这样一句简短的表述,在高文英看来,是关键中的关键。她举例说,公安部门在破解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时发现,很多信息都是加密传输的,有些一时很难破解,又无法依据相关法规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从而延误了时间。“《决定》出台后,就能为公安部门制定有关规章提供上位法依据。”她说,虽然这次《决定》不是像一般法律或细则一样规定了具体的权限和程序,但是确定了基本的制度和原则。
《决定》的出台,媒体予以积极评价,一个屡被提及的标志性意义在于:为一些必要的互联网管理措施提供上位法依据,跨出了补齐网络信息保护立法“短板”的第一步。
事实上,《决定》的出台并非“横空出世”。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发展初期,我国的网络立法就一直在准备之中。我国为管理和保护互联网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最早可溯至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其后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
尤其自2000年以来,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针对互联网管理和维护的办法和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也涉及或适用于互联网管理。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但是,我国保护网络信息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备,相关规定也比较分散,可操作性差。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对《决定》草案作说明时所指出的:“总的来看,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与我国信息化发展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要求不相适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认为,《决定》在把以前比较零散的规范做了一些必要整理的同时,也为以后制定或修订有关法规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在北京邮电大学国际学院院长、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看来,此次《决定》的内容涉及当前互联网管理中的主要问题,针对性、操作性都比较强。他表示,《决定》从立法的最高层面来加强对网络信息的保护,是国家加强对互联网管理的一个重要表现。
消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