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证监会再掀执法风暴 三起内幕交易行为被查处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证监会再掀执法风暴 三起内幕交易行为被查处
发表日期: 2012/1/20 9:01:46 阅读次数: 83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中国证监会19日再次曝光三起内幕交易行为查处情况。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也再次强调,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等各种违法行为,绝不姑息,绝不容忍,一旦发现坚决查处并给予处罚。这是短时间内证监会肃整证券市场又一举措。

  第一起是光华基金会单位内幕交易案。证监会调查,2009年8月初,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与吉林领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始重组谈判。8月14日起,中油金鸿开始拟重组框架协议,基本确定关键条款。10月28日,中油金鸿召开董事会,通报了借壳重组相关事宜。2009年11月11日,领先科技发布股价异动停牌公告。11月19日、11月26日、12月3日先后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12月11日,领先科技发布终止重组的复牌公告。

  2009年11月3日,光华基金会股票账户委托买入“领先科技”642,000股,实际成交427,326股。2009年11月4日、5日,光华基金会的全资子公司光华辉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账户买入“领先科技”160,000股。2009年12月14日,上述两账户将“领先科技”全部卖出,非法获利2.14万余元。这些账户交易活动与本案内幕信息的发展变化高度吻合,光华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晋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中油金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中油金鸿董事会秘书姚某某有经济和身份关联,三人关系密切;且重组停盘前,姚某某和任晋阳谈过借壳重组事宜。

  证监会认定,光华基金会的上述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近日对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单位内幕交易的行为作出5万元行政处罚,对光华基金会及相关责任人任晋阳、梁范栋依法给予警告及各处3万元罚款。

  第二起,是领先集团单位内幕交易行为案。同样是在上述重组事件中,领先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建新以及领先科技董事长、领先集团副总裁刘建钢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并知悉内幕信息。证监会发现,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领先集团利用天津中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先后向该账户内转入1000余万元资金用于股票交易。2009年10月15日至11月10日,领先集团委托买入“领先科技”750,400股,实际成交300,493股,非法获利37.1万元。

  证监会认定,领先集团利用内幕信息交易“领先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决定没收领先集团违法所得370,959.38元,并处370,959.38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建新、刘建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春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第三起,是岳远斌内幕交易行为案。经查,2008年5月起,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开始筹划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借壳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宜,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财务顾问参与,中金公司马某作为项目组成员负责重组方案等事项。2008年6月2日,借壳重组方案最终确定,马某知悉该内幕信息。6月3日三爱富申请停牌,6月4日三爱富停牌。

  2006年8月至2008年2月,岳远斌与马某同在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企业融资总部工作,两人为同一项目组,岳远斌为马某业务领导。2008年7月,岳远斌到华鑫证券公司工作。2008年6月3日,岳远斌从马某处获知内幕信息,随即,岳远斌利用其控制的两个股票账户,低价清仓卖出账户内原有股票,同时大量连续买入“三爱富”42.8万余股,买入金额392万余元,2009年2月至4月,上述账户卖出后亏损62万余元。证监会认定,岳远斌的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依法对岳远斌处以20万元罚款及5年市场禁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岳远斌作为保荐代表人,知晓法律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但却无视法律,通过重组项目人员获取内幕信息,并重仓买入相关股票,属于典型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岳远斌与马某虽均否认二人间传递过内幕信息,但种种证据仍可清晰还原该内幕信息传递的路径,应当受到处罚。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上一篇:法治影响生活·2011中国法治蓝皮书
下一篇:教师驾车撞死劫匪续:学校称将嘉奖树立正面榜样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