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10月起,一批法律法规开始施行。

资料图片:2010年3月24日,河北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总队长许小方带领警务督察人员,对石家庄、衡水两地的公安机关警车使用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
对违纪警察关禁闭最长7日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八条,制定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条例规定,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条例还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详细】
(授权发布)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负责人就《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5条。制定这一条例,是为了保持和提高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条例规定,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条例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并对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规格、性能、状态、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作完整记录。 【详细】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该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详细】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另外,《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等一批新法也将于10月起实施。
相关链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消息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