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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专家:刑诉法修正草案未成年人案诉讼程序四问题需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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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刑诉法修正草案未成年人案诉讼程序四问题需细化
发表日期: 2011/9/19 8:02:25 阅读次数: 105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专章规定,是对二十多年来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司法改革的肯定,是进步。”9月13日下午,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上,与会者一致肯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专章的修改,同时也针对逮捕程序、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逮捕程序:如何“严格适用”?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对涉嫌制造假酒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小辉(化名)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该院首起采纳援助律师“不需要逮捕”意见、作出不捕决定的案件。王小辉的援助律师所提意见依据的是,该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法律援助中心2010年签署的《关于律师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是修正案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草案新增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问题是,如何‘严格’适用呢?讯问时,是否应该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佟丽华表示,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已经探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引入听证程序,听取援助律师的意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也提出了细化“严格限制”的意见。他认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应更加严格,即“只要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不适用逮捕,可以考虑多适用取保候审。”  

  陈瑞华同时认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也应完善,“批捕之前,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只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他的律师对批捕有异议的,一律适用逮捕听证制度,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宣读社会调查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也持有相似观点。他建议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成年人的逮捕条件衔接起来,前者“应当逮捕的情形”应该比后者“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更高。  

  社会调查报告:能否成为证据?  

  近日,重庆一名未成年人袁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该市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应法官要求走访了袁某的父母、老师、邻居等,形成关于袁某的社会调查报告并提交法院。该区法院采纳了以“袁某平时表现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属于可感化教育挽救的对象”为主要内容的调查报告,依法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修正案草案也对“社会调查报告”作出了规范,即在法庭调查中,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  

  在肯定该条款的同时,与会者也提出了意见。“草案只说‘了解’,‘了解’之后怎么办呢?我认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应该影响量刑。”佟丽华说。  

  来自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的岳慧青也表示:“修正案草案对社会调查提了一下,但是对它是否起作用,究竟哪些机关来操作,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否应同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报告可否作为证据采信,都没有明确。”  

  在陈瑞华看来,修正案草案中“社会调查”条款的位置不恰当,“应该放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条款之后。”  

  陈瑞华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有多重作用,对批捕、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审判、非监禁刑执行都有重要参考价值,“法律应该原则规定公、检、法机关应该在办案中制定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宣读、举证、质证,如有必要,社会调查员应该出庭作证。社会调查报告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也是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中最大的亮点和特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为确保社会调查报告的公正性,最好让社会中立机构、组织来提供社会调查报告。  

  犯罪记录:封存后可否销毁?  

  今年夏,江苏省沭阳县高三学生小刘在犯罪记录“封存”后,没有心理负担地参加高考,并被南京一所高校录取。原来,今年3月的一天晚自习时,小刘一时糊涂偷了老师一台笔记本电脑,小刘被定罪并适用缓刑。后来,小刘的家人按《沭阳县未成年人轻罪及违法记录密存制度》提出申请,最终,小刘的犯罪记录被密存,其犯罪记录不记入户籍登记、学生档案和人事档案,在升学、复学、就业以及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职业时,免除向有关单位报告义务。  

  修正案草案也确立了这一制度,草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对此,也有人提出异议。“保存这些犯罪记录有什么意义?司法机关封存的,社区可能还有资料,在就业的时候,证监所、银行等单位都要查阅记录。建议消灭这些记录。”一位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表示。  

  “单纯的封存作用非常有限,还是会影响未成年人将来的就业和生活。”吴宏耀建议修正案草案给“犯罪记录消灭”一个时间期限,“如果在5年内,未成年犯罪人没有故意犯罪,便不可能构成法律上的累犯,建议此时彻底消灭其犯罪记录,给未成年人一个干净的履历。”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对“消灭”已经有所探索,如山东省夏津县便出台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消灭记录”制度。  

  合适成年人:家长可否选择?  

  一个傍晚,上海市长宁区的社工小李接到该区公安分局一名侦查员的电话,“我们这里有一名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通知参加讯问,想请你担当他的临时家长,参与讯问行吗?”“好,我马上来。”小李带了“合适成年人”的聘书、身份证,匆匆赶到了审讯室……  

  陈瑞华告诉记者,“合适成年人”制度正是从上海及其周边的华东地区开始试点的,其理念基础是“国家是未成年人最大的法定代理人”。目前有的地方请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有的地方是社会工作者,有的地方是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担任。  

  修正案草案并未使用“合适成年人”的概念,草案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未保组织的代表到场,他们的差旅费该如何报销?再者,村委会、居委会的人到场,是否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事情让全村、全社区都知道了,从而不利于他的改造、回归社会?”岳慧青担忧地表示。  

  陈瑞华、吴宏耀均表示,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时,不该强行指定合适成年人,应该允许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选择信任的人担任合适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  

  陈卫东建议,合适成年人的选择范围,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委托律师比委托社会各界人士更合适,而且律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到场将推动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总体感觉,这次修改是进步的,但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不该仅仅肯定,还应该有前瞻性、指导性,指导未来的少年司法改革。”陈瑞华表示,草案对法庭教育、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报告如何宣读,各方如何提量刑建议等也应明确规定。  

  “草案总体比较全面,基本上能满足司法实践中对办案程序上的需要。”陈卫东表示,修正案草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仍应完善。实践中创立的体现未成年人特点的圆桌会议的审判方式,应该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同时,不能认为所有未成年人案件都适用于这一模式,对涉嫌严重犯罪的、惯犯等主观恶性较深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该适用成年人的刑事审判程序。他预测,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还会有不少修改,其中会更多关注量刑问题。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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