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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刑法修正案(八)传递三大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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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传递三大信号
发表日期: 2010/9/2 12:40:53 阅读次数: 104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于8月28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草案的四个“首次”引人关注———首次减少死刑、首次限制死缓减刑、首次规定宽宥老人、首次写入社区矫正正。

  四个“首次”对刑法典意味着什么?四个“首次”对中国法治进程又意味着什么?社会公众又能从中读到什么?

  就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为本报撰文,释修法大义:刑法修正案(八)将改变中国未来刑事立法的惯性思维,将改变严刑峻法的重刑主义思想,将体现中国刑法坚守的宽严相济这一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周光权教授同时认为,此次修法还体现了刑事立法向“传统回归”以及与“社会合拍”的思路,是一次里程碑式的刑法法修订,也将推动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刑法基本价值取向变化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我国以前的刑法立法,基本上都是在做“加法”,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刑罚总量加重,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社会转型,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暴力犯罪不断涌现,动用刑罚手段似乎更为符合我们的惯性思维。

  在这种情况下,纵观最近30年的刑事立法,一直有个特别大的压力,就是死刑的增加问题。尤其是在增设新罪时,很多人在立法时就会考虑到这个罪名要不要挂死刑。所以增加而不是减少死刑,一直是立法时难以绕开的问题。这也和我们的重刑主义思想有关系,中国从封建社会发展过来,严刑峻法的思想有些影响;另外,死刑在发挥其威慑功能方面,的确有民事、行政法律难以比肩的效果。所以死刑罪名一直降不下来。

  这次下定决心取消13个死刑罪名,对中国未来立法的影响是积极的,表明了中国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一方面,在增设新罪时,不会动不动就设死刑。刑法立法并不是只有重刑主义一个进路,并不是只有一种做“加法”不做“减法”的思路,并不是只有一种严厉的思路,有的问题换个角度去思考也是可能的。

  另一方面,也是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对死刑问题一直都很重视,除了司法机关慎重适用死刑以外,立法上也致力于严格限制死刑罪名。

  这次削减的死刑不涉及贪污、贿赂罪。客观地说,和普通经济犯罪比较,贪污、贿赂罪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除了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外,还有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正性的成分,动摇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甚至动摇我们的执政根基,因此,和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经济犯罪相比,危害要大一些。因此,把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问题,和一般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相提并论,本来就是有问题的。此外,在中国,贪污、贿赂罪死刑的适用非常严格,除了有数额上的特殊要求之外,还要求情节严重,所以即使保留了死刑,也不会导致刑罚的滥用。

  在今后合适的时机,是否可以考虑取消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也是可以讨论的。并不是说这次没有取消,以后就要永远保留。但废除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一定还有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至于暴力犯罪死刑的废除问题,在未来中国的相当长时期内,可能不会提上议事日程。

  法制传统的回归

  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的减刑进行了严格的控制,这主要是因为以前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期是差不多的。死缓罪犯的平均服刑期大概18年,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平均服刑大概15年。但死缓是非独立刑种,是死刑执行方式的一种,本来和无期徒刑有天壤之别,我们通常说“生死两重天”,但死缓的实际效果和无期并没有多大差别,所以这次对死缓减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数罪并罚的最高刑这次提高到25年,这应该是30年来第一次作出修改。1979年刑法就规定了20年,一直维持到现在。这个修改是和前面取消一些死刑罪名配套的,这样修改后,死刑减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提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缓死刑取消的压力。

  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或20年有期徒刑并由法院决定不得再减刑的罪犯,这次规定实际执行刑期20年以上或18年以上,可以假释。

  这主要是考虑到对死缓减刑一次后不得再减刑的罪犯,他们实际坐牢的时间至少20年,应该给其出路,而不是把“牢底坐穿”,以和这次刑罚结构调整的其他规定相衔接。

  这次刑法修改在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从宽的方面作出了比较大的改变。实际上,刑法中三种人需要特别关照,老人、儿童和妇女。老人和小孩,因为年龄决定了他们的判断力、对社会的认识、控制能力都弱,所以需要特别保护;妇女因为生理的原因,也需要特别保护。

  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是有特别规定的,对于老人缺乏这样的规定,所以这次作了特别规定,75岁以上不适用死刑。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过程中,也有一些人认为,对于老年人,应该到70岁就可以不适用死刑了,根据有关部门统计,70岁至75岁的人犯重罪,被判处死刑的极其罕见,基本可以忽略不计,针对这样极少数的人设立死刑是不合适的。

  这次修改,实际上也是一种法治传统的回归。中国的刑事法制传统是很尊重老年人的,从古代开始就一直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唐律》以及此后的历朝历代刑法中都会有宽宥老年人犯罪的规定。1979年刑法是在拨乱反正之后出台的,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太多,没来得及规定老年人犯罪的处理问题。这次修改,从时机上看是合适的。

  与社会发展合拍

  恶意欠薪行为,在有的地方,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到了每年年底的时候,恶意欠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这条规定,涉及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

  草案对犯罪构成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同时要求情节恶劣,这是合理的。另外,如果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薪金,那么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设立本罪,真正的目的并不是要跟谁过意不去,而是要确保被欠薪的人得到钱,比如开始是恶意欠薪,后来司法机关要处理他,他又支付了,刑法上可以不处理他。这有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又缩小了打击面,平衡了两方的利益。本罪的规定,在适用时一定要慎重,要严格掌握犯罪构成,尽量不定罪。

  其实,对于恶意欠薪行为,在刑法立法上还有一个思路,就是将其规定为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在条文中明确规定“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这样,既保留刑法追究的可能性,又承认欠薪行为的民事性质,这可能是一种折中的方案。

  醉驾和飚车是我国社会转型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在人口上百万的大城市,机动车特别多,很多人的心理还没调整过来应对这种场面时,类似行为发生了,有的还很严重。去年发生的一些醉驾危害后果很严重,飚车也发生过几起,同时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立法想从源头上堵住这种行为。

  买卖人体器官的问题,如果没有单独的罪名设计,要定其他罪,都比较牵强。如果定故意伤害,有的时候卖器官的人是自愿的,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伤害比较大可以定故意伤害罪;如果伤害小,或者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人因为被欺骗,伤害故意要件欠缺,故意伤害罪也定不了。现在有的法院定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罪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意味着一定有合法的经营秩序被破坏才能对非法经营者定罪,但人体器官是绝对禁止买卖的,谈不上合法的人体器官的买卖问题,所以,定非法经营罪会面临其是否会破坏合法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定罪中的困惑和分歧,统一各地司法机关对这种行为的定性,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消息来源:法制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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