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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刑八草案死罪首次使用“减法”背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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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八草案死罪首次使用“减法”背后原因
发表日期: 2010/9/2 12:35:49 阅读次数: 127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此次被建议取消的13项死刑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惯常做“加法”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做了一道“减法”。

  8月23日提交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对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取消死刑,占死刑罪行总数的19.1%。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这发出了一个信号,刑事立法并不是只有重刑主义一个进路,并不是只有一种做“加法”的思路。

  第一次死刑罪名做“减法”

  “这是中国自1997年刑法对死刑罪名原则不变、略有调整以来,事隔13年之后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开始减少死刑罪名,也是第一次涉及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参加此次刑法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废除13项死刑罪名是此次修改中的最大亮点。

  1997年刑法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可判死刑的罪名,而此次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详情见附图)中,9项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5个条文设置的死罪;1项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条文设置的死罪;3项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个条文设置的死罪。

  “刑法学界最近10年对死刑的研究有了基本共识:第一,限制死刑适用,主要用在人身权的暴力犯罪上,对于经济犯罪,在未来的刑法修改中,死刑应当逐步取消。第二,谨慎适用,对于不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一定不能判处死刑。”周光权说。

  周光权同时表示,这次废除的13个罪名,主要针对非暴力的经济性犯罪,大多数是发案率低的犯罪,废除后不会引起社会治安的震荡,不会危及国家安全,不会产生负面效果。

  “我国刑法中死刑涉及罪名很多,而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七八项罪名上,有相当一部分死刑罪名适用非常少,有的是留而不用,有的甚至是从来没用过。”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泽宪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时表示,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中国社会的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以前我们的刑法立法,基本上都是在做‘加法’,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刑罚总量加重。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社会转型,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暴力犯罪不断涌现,动用刑罚似乎更为符合我们的惯性思维。所以最近30年的立法,一直有个特别大的压力就是死刑的增加问题,这也和我们的重刑主义思想有关系。”周光权说。

  刑法基本理念的调整

  被业界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田文昌律师也认为减少死刑是大势所趋。田文昌曾经对刑罚问题进行过深入研究,并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出版过《刑罚目的论》,是早期该领域比较重要的著作。

  田文昌认为,死刑的震慑力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大,“很多国家没有死刑,还有很多国家只有一级谋杀罪才判死刑,几十年也判不了几个死刑,社会秩序也很好。相反,死刑多的国家,治安不一定好”。

  “减少死刑”也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知名刑辩律师许兰亭的一贯主张。他认为,刑八草案中死刑罪名的减少幅度还不够大,“比如像‘组织诈骗’、‘组织妇女卖淫’等罪名也不应该规定死刑”。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沈海平也持同样观点,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次拟废除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从整体来看,所迈的步子还较小,其他一些如运输、贩卖毒品罪等也应废除死刑的非暴力犯罪并未触及。因此这一修订更多具有形式的意义,对实际控制和减少死刑的作用不大。”

  田文昌较为认同目前的修改方法,他认为,目前我国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这里面还有一个社会容忍度的问题。“死刑能起到一种社会心理平衡的作用。中国的老百姓现在还达不到对重大杀人犯不判死刑能容忍的程度。”

  田文昌说:“死刑太多或太少,都容易引发矛盾,所以这个尺度很重要。”他认为,应该保留死刑的是一些暴力和恶性犯罪,即危害生命、健康、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除此之外,更多的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犯罪都可以考虑取消死刑。

  沈海平也承认,控制和减少死刑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分步、稳妥实施,因为它要考虑到社会的承受力和接受度,否则容易对社会治安和稳定造成较大的冲击。社会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来接受一部很少甚至没有死刑的刑法。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出于司法慎重和对生命的尊重,当今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已经以不同形式停止执行死刑,减少死刑是大势所趋。

  国际社会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且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刑罚。“这是我国修改刑法的国际背景之一。”陈泽宪表示。

  沈海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次刑八草案是立法机关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同时是接轨世界刑法发展规律和潮流,对我国刑法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具体制度所作的一次重大调整。

  “现行刑法死刑罪名太多,且大多针对非暴力犯罪而设,是其最受法学界和社会舆论诟病之处,与世界不断废除死刑的潮流严重不协调。”沈海平说,“通过减少死刑和加大生刑双管齐下,符合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有利于推动刑事法治建设的完善。”

消息来源:《法治周末》  记者 孙继斌 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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