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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七种行为征信机构责任人最高可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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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行为征信机构责任人最高可追究刑责
发表日期: 2011/7/23 8:34:41 阅读次数: 97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征信机构如果存在非法获取信息等七种行为,最高将可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采集本条例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

    ——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因严重过失泄露信息;

    ——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拒绝、阻碍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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