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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抚养八载方知非亲生,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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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八载方知非亲生,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发表日期: 2026/10/28 12:56:18 阅读次数: 2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女儿,离婚后由男方抚养,多年后一纸亲子鉴定却揭开残酷真相: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男方在得知真相后与女方签订协议,约定女方赔偿各项损失40万元,事后女方却以“协议无效”为由拒绝支付。近日,库尔勒运输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依法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登记结婚,2018年1月生育一女(王小某)。2023年2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教育、医疗等大额费用双方各承担50%。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王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然而,随着孩子渐渐长大,王某心中渐渐产生疑虑。2025年7月,王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犹如晴天霹雳:排除王某是王小某的生物学父亲。王某悉心抚养了8年的女儿,竟与自己无血缘关系。

  2026年1月,李某将孩子带走独自抚养。同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子女监护权变更及交付协议》,约定:确认王某与孩子无生物学亲子关系;将孩子监护权变更至李某名下,由李某独自承担后续抚养责任;针对男方及男方父母因非亲生子女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李某需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共计40万元(涵盖已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协议签订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40万元补偿款。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孩子由李某抚养,并支付40万元赔偿。

  庭审中,李某辩称,双方私下变更监护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属无效;且自己月收入不足4000元,无力支付巨额赔偿;同时认为孩子平时由王某父母照料,王某本人不是适格原告。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双方签订的《子女监护权变更及交付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是王某主体是否适格。

  关于协议效力,法院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诉讼是变更子女监护权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说明监护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案涉协议系双方在亲子鉴定确认无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就监护权、抚养费返还及精神赔偿等事宜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李某主张“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后又以“协议无效”为由推翻承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双方离婚后至真相发现前,王某始终是以父亲身份承担抚养责任的法律主体。虽然现实中存在祖父母协助照料的情况,但这只是家庭内部的辅助与分工,不能以此割裂或否定王某作为法定抚养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因此,王某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最终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王某与王小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王小某由李某抚养,李某向王某支付抚养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40万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性抚养”引发的纠纷。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女方隐瞒子女并非男方亲生的事实,致使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履行了抚养义务,不仅侵犯了男方的财产权益,更给男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本案的判决,一方面依法保护了无过错方要求返还抚养费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法院通过裁判明确,只要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私下达成的关于监护权变更及赔偿的协议同样受法律保护,违约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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