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劳务用工中,双方往往只有口头约定或微信沟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账时满口答应付款,被起诉后却以“质量不合格”拒付,这样的抗辩能成立吗?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9月至12月,被告陈某承包某科技产业示范园有机农业产品加工集散中心项目的风管安装工程,雇请原告谢某某从事暖通成品加工、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约定:共板法兰风管安装(含百叶阀件)每平方米27元,设备安装5.5kw以下每台230元、5.5kw以上每台430元。谢某某接受雇请后,另叫四名案外人共同施工。 完工后,经核算,谢某某应得劳务费总额为88333.36元,陈某仅支付63188元,剩余25145元迟迟未付。谢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催要,陈某曾承诺“先付个80%”“这个月这个款必须到位”,但始终未兑现。2025年11月6日,谢某某将载明“88333.36元-63188元=25145元”的结算单据发给陈某确认,陈某回复“钱给其他人领去了”等,但对欠款金额本身未提出异议。因催收无果,谢某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原告谢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结算单等证据相互印证,陈某在谢某某催款后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且多次承诺付款,应认定欠款事实成立。陈某的质量抗辩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谢某某自认已收到63188元,主张剩余251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谢某某接受陈某雇请提供劳务,陈某通过微信明确约定劳务单价,并实际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陈某辩称,谢某某提供的劳务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付款条件,且已足额支付。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谢某某于2024年12月25日报送工程量后,陈某直至2025年1月20日仍承诺付款;2025年11月6日谢某某发送详细结算单据后,陈某仅以“钱被他人领走”等理由推脱,未对欠款金额及劳务质量提出异议。陈某在诉讼中提出质量抗辩,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遂判决陈某偿还谢某某劳务费25145元。 法官说法 民事活动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契约精神是市场活动良性运转的基石,当事人在开展劳务合作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认真履约、如实结算。双方完成劳务作业进行对账确认,是对劳务成果、欠款金额的共同认可。作出付款承诺就应当信守约定、及时足额结清报酬。 合作过程中如对施工质量存在意见,应当在验收、对账阶段及时提出,留存相应证据,理性协商处理。不能在结算时认可欠款、许下付款承诺,待对方诉讼追索劳务报酬时,才提出质量异议试图逃避付款义务。诚信履约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立身之本,只有信守承诺、依规履约,才能减少纠纷,维护稳定有序的劳务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