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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车内财物在酒店停车场被盗,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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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财物在酒店停车场被盗,损失由谁承担?
发表日期: 2026/10/14 13:42:50 阅读次数: 6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顾客入住酒店后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车内贵重财物却被盗,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内财物在酒店停车场内被盗引发的赔偿纠纷。

  2025年11月8日至2025年11月16日期间,陈某入住福州某酒店,并根据酒店工作人员指示,将随驾车辆停驻在该酒店停车场内。11月16日上午,陈某发现放置在车内副驾驶座的现金4万元被盗,随即通知酒店工作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后,陈某认为酒店未履行合理的管理与安全保障职责,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损失4万元。

  某酒店认为,其仅是提供免费停车场地,并在停车场内设置明确的安全提示公示牌,告知车主自行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陈某未闭锁车辆,对财物丢失存在重大过错,酒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入住某酒店,并按照酒店的指示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内,应认为停车费用已隐含在住宿费用中,陈某与某酒店之间形成的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对车辆保管合同中保管物范围的界定,除车辆本身以外,还应适当及于车内财物。

  本案证据显示,某酒店停车场进出无道闸、栏杆,晚间也无人看管,应认定酒店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陈某在车辆上放置大额现金且未锁闭车门,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同时,陈某未就车内存放大量现金向某酒店予以声明、告知,酒店对于保管物品的保管风险及赔偿损失等,均无法产生相应的预期。

  综合前述过失相抵、可预见性规则、住宿费用支付情况,并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某酒店向陈某赔偿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

  顾客入住酒店,酒店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是住宿服务的延伸,目的是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该服务成本已隐含在住宿费用之中,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服务。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顾客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酒店停车场无人值守、无进出道闸,说明酒店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附随义务。

  同时,顾客在入住酒店期间,亦应对自身财物负有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携带大额现金或贵重物品的,应及时妥善保管或随身带离,避免因自身疏忽造成财产损失。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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