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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西藏珠峰景区徒步时意外坠亡,普通意外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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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景区徒步时意外坠亡,普通意外险赔不赔?
发表日期: 2026/9/23 9:46:31 阅读次数: 8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梁心慈 作

  近年来,高山徒步、探险等户外运动兴起。但户外运动往往伴随高风险,常规意外险究竟能不能提供保障?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珠峰徒步探险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驳回了被保险人家属索赔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寿险保险金1万元。

  王女士是上海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员工。2023年1月,该公司统一为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障内容包含意外伤害保险与一年期定期寿险。其中,责任免除部分特别载明,潜水、跳伞、探险等高风险运动免于赔偿,并对“探险”进行了加黑、加粗和释义。该医疗器械公司确认收到了投保险种条款,并在免责声明处加盖公章。

  同年9月,王女士与4名“驴友”相约,前往西藏珠峰东坡嘎玛沟景区徒步。该景区人迹罕至,为了避免游客迷路走失或发生意外,当地旅游部门明确要求,进入景区必须登记备案、雇佣向导并结队出行。可王女士一行人既未登记备案也未雇佣向导,便自行进入景区。徒步途中,王女士意外高坠身亡。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的丈夫、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承保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希望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和寿险保险金,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双方沟通无果,王女士的家属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王女士的家属认为,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条款的免责内容未尽足以引起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故免责内容条款不产生效力,且王女士在相关景区的徒步行为也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探险。

  保险公司则辩称,王女士是因为从事了高风险运动才发生的死亡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的事项,因此其拒绝理赔意外伤害保险金,仅同意赔付定期寿险保险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保险条款中明确将潜水、跳伞、探险等高风险运动列为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事项,相关免责内容以加粗加黑的方式作出提示;投保单位在投保时也确认收到全部条款,并清楚知晓免责条款的含义,因此免责条款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保险条款的释义,探险是指明知存在生命危险,仍故意置身其中的行为。该释义未超出社会公众基于常识常理对探险的理解,应属合法有效。王女士一行人擅自进入涉事景区,在无备案、无向导的情况下进行高海拔重装徒步,已经超出了普通休闲旅游的范畴,结合嘎玛沟景区的官方提示、实地环境以及王女士一行人的出行方式,应当认为其相关行为符合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探险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另外,王女士的家属就寿险保险金部分的主张,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家属寿险保险金1万元,驳回了其关于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普法小课堂

  如今,高山徒步、潜水、跳伞、蹦极等充满刺激与挑战的高风险项目深受欢迎,不少参与者也会通过购买保险,希望给自己增添安全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作出提示,并经投保人确认知晓的,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为员工投保的团体保险的保障范围通常针对员工的日常工作、生活,而非高风险探险行为。公民在参与高山徒步、潜水、跳伞、蹦极等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时,应充分了解活动风险,严格遵守相关部门的安全规定。同时,应主动关注保险保障范围,明确免责事项,根据自身活动类型选择适配的保险产品,摒弃“投保即全保”的认知,优先选择承保高风险运动的专项意外险或附加保险责任条款,避免因超出保障范围而无法获得理赔,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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