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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猫狗打架致人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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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狗打架致人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发表日期: 2026/9/23 9:44:11 阅读次数: 9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就餐时遭“池鱼之殃”,被追逐打闹的猫狗抓伤,损失该由谁来赔偿?是宠物的主人,还是放任动物跑动的餐馆?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最终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纠纷,厘清了动物饲养人、经营场所管理者在类似事件中的责任边界。

  杨某在某餐馆就餐,与刘某的餐桌相距约3米。就餐期间,餐厅出现一只猫,刘某饲养的犬只追逐该猫,追逐过程中,犬只将杨某右侧脚踝抓伤。

  事故发生后,民警出警处置并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曾约定由刘某陪同杨某就医。杨某随后进行伤口清创消毒、接种狂犬病疫苗等治疗,共支出医疗费6255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新野法院,请求判令犬只饲养人刘某全额赔偿医疗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刘某辩称,案涉猫咪并非野猫,而是餐馆长期散养在就餐大厅的家猫,由餐馆实际管理。餐馆作为餐饮经营场所,不得在就餐区域散养动物,却未圈养隔离,也未张贴安全警示;猫狗发生冲突时,餐馆工作人员就在现场,未及时干预制止,放任危险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刘某对医疗费金额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费用超出本地正常诊疗范围,属于扩大损失,请求法院结合病历、收费明细审查剔除,并申请追加餐馆为共同被告,按各方过错划分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围绕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医疗费合理性审查等争议焦点,向双方释法明理,组织调解。

  经法官辨法析理、综合权衡各方过错,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3700元,纠纷一次性了结,案结事了。

  法官说理

  本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三大争议焦点:责任主体如何认定、餐饮经营场所是否承担责任、医疗损失如何核定。

  一是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直接致杨某受伤的是刘某饲养的犬只,犬只主动追逐猫是险情发生的起始诱因。刘某作为饲养人未管束好犬只,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二是餐饮经营场所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若查证猫确系餐馆饲养并长期散养于就餐区域,餐馆未落实隔离、警示、现场处置等措施,则存在过错。该过错主要体现为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第三人主动挑逗、刺激动物等典型过错情形有所不同,但同样会影响责任划分。原告有权选择仅起诉犬只饲养人刘某;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依法追加餐馆参加诉讼,按照多因一果规则,结合各方过错大小划分责任。即便未追加餐馆参加本案诉讼,刘某实际赔付后,仍有权就餐馆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另行起诉追偿。

  三是医疗费如何核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应当以治疗伤情的必要性、合理性为标尺。原告应当提交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费用支出;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对于与抓伤伤情无关的检查、非必要药品诊疗产生的开支,属于自行扩大损失,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会参照本地公立医疗机构诊疗标准对费用予以审查甄别。

  法官提示

  宠物饲养人应当尽到管束义务,携犬外出时做好约束看管;餐饮经营场所切勿在就餐区域散养动物,应筑牢安全防线,避免发生人身损害风险。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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