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乘车期间未系安全带,应对自身损伤承担部分责任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乘车期间未系安全带,应对自身损伤承担部分责任
发表日期: 2026/9/9 12:26:26 阅读次数: 13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024年9月,某运输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大型营运客车行驶途中,因遇到突发路况紧急制动,造成车内乘客周某摔伤。据周某本人陈述,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刘某在其尚未返回座位、完全坐稳的情况下,提前启动车辆行驶,车辆行驶不久便突发紧急制动事故,事发时其仍处于未落座状态。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无事故责任。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将运输公司诉至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主张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乘坐某运输公司营运的车辆出行,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准时送达目的地的法定及合同义务,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该行为客观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后果,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法院最终确认,原告周某自行承担本次损害后果10%的责任,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客运运输中,保障旅客人身安全是承运人的核心义务。承运人需严格规范驾驶操作、尽到安全提示和运输保障职责,全力规避运输途中安全风险,对运输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履职不到位造成的旅客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乘车不仅是承运人的责任,更是每一位乘客的法定义务。安全带是行车出行的“生命带”,能够在突发制动、交通事故中最大程度降低人身损伤。广大群众在乘坐客运车辆、私家车等各类交通工具时,务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范,全程规范系好安全带,主动配合承运人的安全管理要求,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一篇:乘客下车“开门杀”酿事故,由何方担责?
下一篇:为父母养老买的房子因开发商欠债被查封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