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作为对抗性较强的体育运动,场上肢体碰撞在所难免。运动中不慎受伤,是否可以要求一同打球的球友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篮球运动受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对这一问题作出司法回应。 2026年3月19日晚间,王某在霍尔果斯市某篮球场参与篮球活动,投篮落地时踩到向某脚部,造成左脚受伤。经医院诊断,王某左足撕脱性骨折、左踝关节距腓前韧带断裂、跟腓韧带断裂,需要卧床休养。事后,王某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367.41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篮球活动属于业余民间赛事,并非专业比赛。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篮球运动就应当预见对抗运动存在受伤风险。王某受伤系投篮落地踩到对方脚部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向某存在故意加害行为,也不能证实向某存在重大过失,向某防守动作未超出合理对抗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向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应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最终,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自行负担。 法官提示 自甘风险不是“受伤一律不赔”。如果在运动过程中,参与者存在故意伤人、严重犯规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然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业余体育竞技中,应当对运动风险有合理预判。参与对抗性文体活动,既要遵守运动规则,也要做好自我防护。发生运动受伤纠纷,要注意留存现场证据、医疗票据,理性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