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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婚宴醉酒后身亡 家属索赔82万元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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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醉酒后身亡 家属索赔82万元被驳回
发表日期: 2026/5/6 9:18:07 阅读次数: 19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一场喜庆的婚宴,演变为一场悲剧,更成为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近日,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就一起婚宴饮酒致死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向婚宴组织者及同饮者索赔8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官明确表示:死者明知自己患有疾病不能饮酒,却依然坚持饮酒,造成的后果不应由婚宴组织者及同饮者承担。

参加工友婚宴饮酒后次日死亡

2025年11月18日,在攀枝花市某公司打工的杨某应邀参加工友范某的婚宴。席间,杨某与同桌工友饮酒。据现场人员回忆,离席时,杨某已处于明显醉酒状态。

婚宴组织者范某发现后,立即邀请朋友驾车,将杨某及其他两名饮酒者一并送回住处安置。安排妥当后,范某等人才离开。不料,次日,杨某在住处被发现死亡。

接到报警后,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民警对杨某的死因展开全面调查。警方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显示,现场未发现刑事案件相关证据,但杨某的具体死因暂不明确,警方建议家属进行尸体病理检验,以科学明确死因。然而,杨某的家属明确表示放弃尸体病理检验,这为后续的起诉索赔埋下了关键隐患。

事发后,杨某家属悲痛万分,认为婚宴组织者范某及同饮者刘某未尽到照顾、护送义务,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12月16日,杨某家属向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共计82万余元。

“这一诉求面临法律与现实的双重困境。”该案主审法官坦言,一方面,家属放弃尸体病理检验,导致无法从医学层面明确杨某的死亡与饮酒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是索赔诉求缺乏支撑的核心症结;另一方面,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被告方已尽到合理照顾义务,不存在过错。

家属索赔82万元被法院驳回

今年2月6日,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一份关键证据浮出水面:杨某曾因多次急性胰腺炎、高脂血症等疾病就医,仅2024年就曾因急性胰腺炎住院治疗,出院医嘱中明确要求其戒烟戒酒。但杨某并未遵从医嘱,不仅长期饮酒,范某婚宴当天更是饮酒至醉,完全忽视了自身健康风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侵权责任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具体到本案,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生命健康负有首要照护责任。其明知自己患有急性胰腺炎等不宜饮酒的疾病,且医嘱明确要求戒烟戒酒,却仍放任自身行为,在婚宴上饮酒至醉,自身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而婚宴举办者范某在发现杨某醉酒后,及时安排车辆和人员将其安全送回住处安置,已尽到合理的护送、安置义务;同饮者刘某亦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对杨某实施劝酒、灌酒行为,对杨某的死亡无任何过错。

综合全案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杨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明确责任主体在于杨某自身。该案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这起案件为所有参与聚餐、宴请的人敲响了警钟,明确了“谁饮酒、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对饮酒者而言,自己是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法律保护的是理性自律的行为,而非过度放纵的后果。作为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过量饮酒的健康风险,尤其明知自身患有不宜饮酒的疾病时,更应恪守医嘱、量力而行。

对婚宴组织者、同饮者而言,义务有边界,无需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并未要求同饮者或组织者成为醉酒者的“贴身保姆”,其义务的核心在于“合理照顾”,包括提醒、劝阻、护送、安置及发现异常时的及时送医义务。

对司法实践而言,该案彰显了“拒绝和稀泥”的法治导向。法院严格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作出判决,不偏袒、不徇情,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遏制了“谁闹谁有理”的不良社会风气,进一步树立了“责任自负”的法治理念。


消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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