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行使诉权,最高法选取4个典型案例一并予以公布。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河南千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河南省郑州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拆除案”涉及行政强制拆除主体不明时,起诉期限起算点的认定规则。案例“某科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案”涉及行政机关不依职权履行补偿法定职责情形下起诉期限的认定。案例“袁某等四人诉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阐释起诉期限的起算应当以行政行为已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案例“杨某民诉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扣押财物案”明确信访维权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期限扣除的法定事由。 据介绍,这些案例分别聚焦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起诉期限的适用;起诉期限的起算应当以行政行为已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以及信访维权不属于起诉期限扣除的法定事由等问题,通过明晰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为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提供具体指引,推动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起诉期限,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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