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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 《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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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起草说明
发表日期: 2026/3/9 16:05:18 阅读次数: 28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要求,优化短线交易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

预期,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执行《证券法》。《证券法》第 44 条规定了短

线交易制度,并完善了适用主体、证券范围等。为贯彻《证

券法》要求,便于实践中执行认定,需进一步明确投资者身

份界定、买卖时点认定、持股计算口径等核心要素。二是顺

应市场发展需要。实践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如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继承、捐赠、做市业务等,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予以豁免。近年来,境外市场在实践中对

类似情形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制度。《证券法》也授权中国证

监会规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三是监管实践不断丰富。

近年来,立法、司法机关及监管机构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

2

验,为完善短线交易制度打下坚实基础,有助于进一步明确

监管要求,稳定市场预期。

二、起草原则

一是依法规制。严格依照《证券法》立法精神及有关监

管规定,明确持有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等特定身份投资者短线交易适用标准

和豁免情形,夯实监管制度。二是尊重实践。系统梳理司法

实践及公司监管、机构监管、稽查处罚、交易场所自律管理

等实践成熟经验做法,总结形成制度规范。三是内外一致。

对境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积极回应外资关切,在依法合规

前提下,对于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募基金,允许其按产品或组

合计算持有证券数量。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 12 条,主要包括以下 4 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在短线交易主体上,

对于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

特定身份但卖出时具备的,纳入规制范围。明确所涉证券范

围包括股票及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

债)、可转债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二)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结合监管

实践,明确了一系列认定和计算标准,具体包括:一是买入、

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二是大股东百分之五以上

3

持股比例按照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

行或者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份合并计算。三是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在互联互通机制下作为名义持有人持股超百分之

五以上的不认定为大股东。四是认定短线交易涉及的证券不

作跨品种合并计算。五是同一境外投资者应当将其通过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国战略投

资者、沪深港通机制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三)规定豁免适用情形。明确了 13 种豁免情形,主

要涵盖 3 类情况:一是根据产品或者业务制度设计,市场对

相关业务环节有明确预期,需要支持业务发展的,如优先股

转股,可转债转股、赎回、回售,可交债换股、赎回、回售,

ETF 认购、申购、赎回,股权激励相关授予、登记、行权,

做市业务等。二是因客观非交易因素导致持股变动的,如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三是根据

监管规定或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依法依

规进行的交易行为,如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违规减持责令购

回等。为防范利用豁免情形规避监管,《规定》明确上述行

为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四)明确机构适用安排。对 3 类由专业机构管理、按

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

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一是境内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二是证券期货

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以及符合监管要求

4

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是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沪深港

通机制参与境内证券交易,并按要求报送相应产品的北向持

股情况的境外公募基金。为防止利用该项措施规避监管,《规

定》明确上述产品或组合如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在交易过

程中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持有

证券数量。

四、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方积极支持,认为《规定》

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和监管实践,完善短线交易制

度,细化明确监管标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

交易便利性,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者信心。相关意见主

要涉及买卖时点计算、ETF 豁免适用等,不涉及重大原则性

意见,已充分吸收采纳或解释说明。



相关链接: 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消息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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