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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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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发表日期: 2011/11/11 22:40:01 阅读次数: 127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新闻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就《规定》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新闻出版总署近期为何要出台严防虚假新闻的文件?

  答:近年来,新闻媒体的虚假新闻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从2010年以来,新闻出版总署直接查处的新闻违法违规案件中,虚假失实报道案件达到160件,占案件总量的22.9%。屡屡出现的虚假新闻不仅严重侵害新闻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有的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形象。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以议案、提案形式要求,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活动,制止虚假新闻。我们根据社会各界的要求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完善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虚假新闻的管理。

  问:新出台的《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对于新闻记者的采访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答:《规定》分别从“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新闻机构管理的基本职责”、“虚假报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等四个方面对防止虚假报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包括:新闻记者要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采访;要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新闻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等等。

  对于新闻机构的责任,分别从采编流程管理、新闻来源的审核、转载审核管理和采编队伍准入管理等四方面提出规范要求,如新闻报道必须注明新闻消息来源、转载转播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新闻机构必须规范用工制度等等。

  问:《规定》对刊发虚假新闻的报刊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现实中,一些新闻媒体存在粗暴对待新闻虚假投诉的现象,这种做法非常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我们认为新闻媒体对刊播的新闻报道负有完全责任,为此,新闻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受理公众举报、投诉、核查、处置和反馈工作的程序机制。本次出台的《规定》明确要求媒体正确对待虚假失实报道问题,认真听取新闻当事人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意见,受理社会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投诉,实事求是核查新闻采编环节和采访证据,及时公布核查结果,妥善处理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

  对于已经查实的虚假新闻,《规定》明确要求新闻机构建立更正制度。要求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问:《规定》对记者、相关负责人、媒体机构各自要承担哪些责任是否有明确划分?

  答:本次出台的《规定》对记者、相关负责人和媒体机构都分别做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如对违规的新闻机构,要求媒体必须向社会公开更正、道歉。如果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虚假新闻,则明确规定可以责令新闻机构负责人引咎辞职,甚至对媒体作出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新闻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严重违规的新闻记者,责任追究重点放在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业上,如对故意编造虚假新闻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吊销其新闻记者证,而且还将其列入不良记录,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新闻工作。

  本次出台的《规定》是新闻出版总署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规范行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全国新闻媒体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坚决遏制虚假新闻,努力创建健康有序的新闻采编秩序。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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