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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专家:虚拟财产继承无须专门立法可加强判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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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虚拟财产继承无须专门立法可加强判例指导
发表日期: 2011/10/21 16:29:15 阅读次数: 122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之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也一直为人们所讨论。近日,一则关于夏女士向腾讯公司申请要求获取丈夫QQ邮箱密码未果的报道,再度引发人们对该问题的新一轮热议。

  网民商家说法各不相同

  湖南省长沙市的王先生在自己的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与妻子夏女士的往来信件和照片。然而,王先生突遭车祸不幸去世后,悲痛欲绝的夏女士想要整理丈夫保存的信件及照片,以留作纪念。但是,无论怎样与腾讯公司交涉,夏女士让对方提供王先生QQ邮箱密码的要求都被拒绝了。

  腾讯公司认为,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拥有号码使用权。用户不能将QQ号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因为QQ号码不属于法律上遗产继承的范畴。

  在国外也有此类案例。2005年,一名在伊拉克阵亡的年轻士兵的父母,将雅虎告上了法庭,要求雅虎允许他们进入儿子的邮箱账户。

  雅虎辩称,它的协议条款不允许邮箱账户被转交给亲属。虽然法庭最后判令雅虎将账户移交给士兵的父母,但至今雅虎的协议条款仍然声明,邮箱账户不可转让,也无法继承。

  诸如此类案例越来越多,许多网友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网友“包子哥”认为,游戏里的东西本身毫无价值可言,当玩家倾注时间、精力、金钱进去之后,获得更多的是游戏本身带来的乐趣。

  网友“雪妈”则认为,用户有权利来决定这些账号或者财产的归属。

  网友“月姑”期望,法律能逐步承认虚拟财产继承的合法性。

  专家认为应当区别对待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是财产的一种特殊状态,是公民死后留下的财产,身份关系和人格利益是不能继承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民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费安玲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要区别对待。”费安玲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虚拟财产离开了虚拟空间,这项财产可能与现实社会完全脱节,即离开了虚拟世界就什么都不是了;另一种情况,虚拟空间中的财产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相挂钩,比如,支付了现实社会中的货币来购买产品,或者在虚拟财产的状态下去挣虚拟货币,然后这些货币又能转化成现实生活中的货币。这是两种不同的状态,所以不能泛泛地说虚拟财产能不能继承的问题。

  “只有对那些虚拟的财产可支配并能与现实社会的财产有衔接、能互换,我们才能考虑财产的继承问题,单纯的虚拟状态是不能作为财产继承的。”费安玲认为,首先应当定性,定性之后才可以根据遗产的相关法律规则来处理。

  “现在大家讨论比较多的是QQ账号、游戏账号之类的继承问题,我认为单就账号本身而言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财产,其关键在于要考查这个账号能否成为现实生活中人们可支配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如果账号不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所谓的账号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在该情况下,账号本身不能构成人们可支配的财产,故而不能继承。”费安玲说。

  费安玲指出,就QQ账号而言,该账号并非与现实社会的财产无任何关联,例如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利用银行卡购买的Q币只能通过QQ账号来实现其虚拟货币的功能,尤其可以在虚拟环境中购买腾讯的所有业务及游戏道具(腾讯充值中心在其说明中对此有突出的提示)。此外,账号使用人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对该账号的使用权,在合同没有约定禁止登记者之外的他人利用该账号的条款时,如同我们现实生活中电话号码的利用一样,死者的亲属和朋友当然可以继续利用该账号。如果在该账号中还保存着涉及死者及其亲人隐私的信息,则更应当允许死者的亲属对该账号进行利用以对所涉及的隐私信息进行处理。

  “由于我国继承法并未涉及网络环境下的财产问题,故而不能说法律已经明确拒绝虚拟财产成为遗产的可能。这需要法学界、司法界根据社会现实情况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角度对所谓的虚拟财产作出解释。”费安玲补充说。

  如何继承可加强判例指导

  据了解,美国、韩国等国家已有立法对一些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比如美国俄克拉何马州规定,对上传的数字相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韩国立法规定网游中的角色和道具独立于游戏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现有即时通讯用户3.9亿,博客用户3.1亿,社交网站用户2.3亿,微博用户1.9亿;截至2010年6月份,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200万家。这些虚拟财产在用户死后如何处置,将是我国今后面临的一大问题。

  “我国的继承法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制定实施的,那时互联网并未出现。”费安玲分析,由于遗产继承就是财产继承,不可能有其他身份或者人格利益的继承,所以在讨论遗产继承时,首先要看被继承的对象是否属于财产,其次才能够考虑如何继承的问题。

  “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大家也在讨论这个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来解决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费安玲最后说。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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