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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司法改革热点问答(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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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热点问答(6)
发表日期: 2017/4/17 9:18:46 阅读次数: 91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6问:如何充分发挥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专业把关作用?

    答: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专业把关作用,进一步研究完善遴选委员会审议程序和工作机制,既要避免面试走形式、走过场,也要切实防止仅凭印象分就决定员额人选。在首批法官集中入额后开展的遴选中,遴选委员会原则上应当对候选人进行面试。遴选委员会委员对候选人入额资格提出疑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说明,未予说明或说明未获认可的,经遴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以否决相关候选人入额资格。遴选委员会否决候选人入额资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送达候选人。

    ■17问:如何正确处理助理审判员入额问题?政工部门负责人、纪检组长入额后是否应当免职?

    答:法官员额制全面推开后,各级人民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改革之前任命的助理审判员,改革中不宜整体转为法官助理。对于符合遴选条件的助理审判员,应允许其通过参加统一的考核和考试,成为员额法官,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为审判员。

    政工部门负责人、纪检组长,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符合入额条件,经统一遴选程序入额后,应当在入额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免去原有党政职务,并调整至一线办案岗位。未按时调整的,应当退出员额。

    ■18问:如何做好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入额遴选工作?

    答:既不能简单提倡领导干部因履职需要一律入额,也不鼓励发扬风格一律不入额。领导干部入额需坚持三个基本的标准:一是工作职责与行使审判权紧密相关,之前也有审判工作经历;二是除院长外,领导干部入额必须按照统一标准,经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统一考核或考试程序;三是入额后既要履行与其职务对应的监督管理职责,也必须办理相应数量和类型的案件。在遴选标准和方式上,应当根据领导干部工作性质和履职特点确定考核、考试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入额标准和程序应当在省级层面统一,高级人民法院不能将入额标准制定权下放。

    ■19问:如何做好法官的业绩评价工作?如何建立“有进有出”的员额常态化运行机制?

    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机制,由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领导对法官的考核、评议工作。法官考评委员会由本院院长、相关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法官代表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法官代表由全体法官推选产生。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考核、评价,必须由法官考评委员会作出,考核结果应当公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应当合理设置权重比例,注重审判工作实绩,充分考虑地域、审级、专业、部门、岗位之间的差异,但不能超出法官的法定职责和职业伦理。考核结果和业绩评价应当作为法官等级晋升、岗位调整和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于不能独立办案、案件质效较差、完不成核定工作量的员额法官,要通过科学考核、依法追责,使其有序退出员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和审判人员绩效考评的指导意见已经下发,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将员额退出与干部管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工作挂钩,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激发队伍活力,确保员额“有进有出”。

    (各界读者可通过电子邮箱sigaiwenda@126.com对司法改革进行提问,我们将选择一些普遍性问题予以解答)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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