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强化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几点思考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强化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几点思考
发表日期: 2016/3/2 8:37:31 阅读次数: 75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办 方 芳


    反家庭暴力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是尊重人权、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弘扬家庭美德、形成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重要体现,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全面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首次规定强制报告制度。

    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对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有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须明确对未成年人具有特定保护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预。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在立法中首次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及法律责任,将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发现难、报告难的问题,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重大进步。

    二是明确规定文明教育子女,监护人施暴可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在传统理念中,“孩子是父母的私人财产”“打骂虐待孩子是家务事”等思想观念在我国还根深蒂固。正是受到这样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频频发生,酿成惨案的也不在少数。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这一规定,对于扭转家长不正确的教育观念具有积极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又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这一规定,是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之后,再次以立法形式强调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内容,并且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此外,2014年“两高”、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提起撤销诉讼的主体、管辖法院、审理程序、可能撤销的情形、判决以后安置等等,都有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对于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该意见的规定办理。

    对于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遭受严重家庭暴力,需要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也可以参照该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是设置紧急状态下临时安置制度。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最关键的就是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安全。考虑到受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主动寻求庇护的特点,规定公安机关在紧急危险状态下带离受害人和护送到庇护场所的职责、民政部门兜底的临时安置职责尤为重要。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未成年人等没有能力主动寻求庇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紧急危险状态下临时安置制度,为他们撑起了保护伞。

    四是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立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大的亮点,将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1.增加申请保护令的主体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群,规定了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以便更好地维护这一群体的权益。

    2.规定了保护令由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执行

    保护令的执行问题是重中之重。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财产执行,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监督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这部分执行内容,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这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二是对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负责,根据情形分别处罚。应当说,保护令的执行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同职责,尤其是公安机关将承担重要执行责任。

    为更好地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建议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以适当的方式提示受害人,一旦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就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处置。

    3.依法惩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

    要想人身安全保护令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必须要有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跟进,尤其是刑事处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既可能构成伤害、杀人、虐待等犯罪,也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体现了司法解释保护弱势群体、保障人权的精神。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应当比上述情形更为严重,因此也更应当从重处罚。只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跟上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才会真正发挥作用。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一篇:徐绍史就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答记者问
下一篇: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