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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致青春》作者维权 关联公司毁证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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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春》作者维权 关联公司毁证被罚
发表日期: 2013/5/16 11:08:02 阅读次数: 127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新民诉法施行后,北京法院首次对妨害民事诉讼案外人处以10万元罚款

  赵薇导演的处女座《致青春》热映,原著作者辛夷坞也因著作权案将一家文化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相关公司销毁了对被告不利证据,进而被大兴法院开出新《民诉法》施行后北京首例针对妨害民事诉讼案外人的高额罚款。

  《致青春》原著遭侵权

  5月3日上午,在大兴区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

  根据辛夷坞的起诉书,2011年3月她与本案被告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阅读纪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此前就《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山月不知心底事》等辛夷坞作品许可使用的若干合同及相关授权委托书自2011年6月30日终止,自终止之日起,阅读纪公司不得加印上述作品。此外,如阅读纪公司违反本补充协议,则向辛夷坞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合同签订后,辛夷坞却发现阅读纪公司违约,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后仍然继续印刷、装订上述作品多达10余万册,给她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辛夷坞将阅读纪公司诉至大兴法院,要求阅读纪公司销毁违约加印图书,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关联公司当场毁灭证据

  也就在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到阅读纪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某物流公司仓库调取涉案图书的出库单。结果在调取过程中,该物流公司副经理侯某当场撕毁对阅读纪公司的不利证据。

  据法院调查,物流公司与阅读纪公司为同一法人,10天后当法官再次到仓库找侯某调查时,该公司员工告知侯某已辞职。

  大兴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员工侯某当场撕毁法院已经调取的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因侯某行为可定性为职务行为且已辞职,故大兴法院依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该物流公司罚款10万元。

  ■ 释法

  案外人处罚金额提高

  本次罚款决定是北京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首次对民事诉讼案外人处以高额罚款。

  旧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单位罚款金额规定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大兴法院因此决定对该物流公司罚款10万元。5月14日下午,物流公司将10万元支票交纳至大兴法院。

 

 

 

消息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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