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为此,记者请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就有关法律修改问题作了解读。
问:请介绍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的背景情况。
答:清洁生产促进法是2002年6月29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本次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一部从源头削减污染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的法律,是对传统末端治理污染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也是对传统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为督促有关方面更好的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指出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推进清洁生产的认识不到位,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的责任不落实,引导清洁生产实施的政策机制有待健全等,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要求,发挥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推进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资委在深入组织调研的基础上明确了法律修改的指导思想,即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增强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效力;处理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超标排污的规定与其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以高能耗、高排放的企业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产品的企业为重点,实行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和自愿性审核相结合的制度;促进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强化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责任,并明确政府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责任。
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在法律修改中,如何解决部门名称调整、职责分工不清的问题?
答: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客观上造成了部门职责和法律规定不一致,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这也是法律修改的重点之一。修改中根据国务院部门现行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针对地方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部门不一致的情况,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修改决定更加注重突出部门职能要求、弱化部门名称,以保持法律执行主体名称的相对稳定,并为今后机构改革留有空间。
问: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如何强化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职责?
答:这次法律修改中,除了解决部门职责不清问题之外,还强化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行清洁生产中的职责。
——强化政府编制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责任。为改变长期以来清洁生产推行规划仅具有指导性而无约束性的状况,提高推行规划的法律效力,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主要内容,规定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同时,明确了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职责。
——规定了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同时,修改决定还对地方人民政府在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支持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强化了对政府对企业实施强制性审核的监督和评估验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问:如何强化和完善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促进企业依法落实实施清洁生产责任?
答: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这次法律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扩大了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在现行法规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之外,将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列入强制性审核范围。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明确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强化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督责任。修改决定新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规定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问: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都有规定,如何做好法律间的衔接,遏制过度包装问题?
答:商品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而且导致商品价格虚高,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助长奢侈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反映强烈。解决过度包装问题的关键因素是要规范和引导企业,特别是食品和保健品行业的生产企业,在设计和生产环节减少包装资源消耗,降低废物产生。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企业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都有规定。为避免重复和冲突,清洁生产促进法在修改中对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已有的规定不作重复规定,更加注重发挥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的作用,强化企业不得进行过度包装,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问: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强化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为增强法律的强制性,修改决定进一步强化了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是强化了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强化了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强化了评估验收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社会反映清洁生产促进法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界面不清,这次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时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答:清洁生产促进法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有衔接、有结合,但各有侧重。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是从源头削减污染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主要侧重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针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况,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污染物超标排放是违法行为,应当进行限期治理。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应当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两者衔接不够。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新增一款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这既促使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和生产全过程分析原因,查找症结,也明确了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治理,保持了法律间的衔接。
在资源节约和再利用方面,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关注企业内部的资源节约和再利用,而循环经济促进法更加注重全社会的资源节约和再利用。现行两部法律对产品包装物及其回收都作了规定。为做好法律间的界定和相互衔接,在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时,对列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等循环经济促进法已有规定的部分作了删除。目前,在遏制过度包装方面,清洁生产促进法更加强调企业在产品设计和生产环节减少过度包装,循环经济促进法更加注重产品使用后的回收利用环节,两者各有侧重,互不重复。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决定全文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