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表日期: 2012/3/1 12:18:46 阅读次数: 110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2年2月2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的背景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规定:“二00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附件二第三条规定:“二00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2012年1月1日至3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是否需要修改两个产生办法问题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征询意见活动。在此基础上,2月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附澳门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传媒报道和评论汇编。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认为,根据澳门基本法和有关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澳门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有需要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适当修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

    委员长会议认为,行政长官报告符合澳门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的规定,建议将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并依法作出有关决定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同时将行政长官报告送国务院提出意见,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送来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对行政长官报告的意见。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行政长官报告的审议意见

    2月27日下午,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行政长官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澳门社会对于政制发展问题的意见和诉求,求真务实,符合澳门基本法及其有关解释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澳门回归祖国12年来,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发挥了保持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在这一政治体制下,澳门居民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有效地行使了澳门基本法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澳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和澳门基本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关系到广大澳门同胞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澳门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必须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情况加以处理,应当符合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并遵循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有利于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有利于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有利于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等原则。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提出,澳门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希望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并且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应当维持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三部分议员组成的规定应当维持不变,充分反映了澳门社会各界人士理性和务实的态度。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认为,近年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问题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行政长官的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的情况。鉴于澳门社会对政制发展问题非常关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已就此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就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形成广泛共识,可以在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政治体制基本制度安排不变的前提下,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2月28日下午,委员长会议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行政长官报告的审议意见,并考虑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草案的核心内容有两条,一是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关于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维持不变,澳门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关于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维持不变。二是在上述两个维持不变的前提下,201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按照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其主要考虑是:

    第一,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和附件一第一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六十八条规定“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附件二第一条规定,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直选、间选和委任三部分议员组成。这是澳门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基本制度安排,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安排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同时,澳门社会普遍认同在对两个产生办法进行修改时,应保持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不变,保持立法会由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三部分议员组成的规定不变。据此,决定草案第一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二,澳门社会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改问题已经形成广泛共识,普遍认为随着澳门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两个产生办法,发展适合澳门实际情况的民主政治,因此,普遍希望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适当修改。从澳门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看,在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维持不变的前提下,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在立法会由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三部分议员组成的规定维持不变的前提下,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由选举产生的议席名额。这些反映了澳门回归以来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和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均衡参与的诉求,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据此,决定草案第二条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消息来源:新华社


上一篇:明确主管部门 强化政府职责——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就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答记者问
下一篇:证监会主席: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将得到更好保护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