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交通运输部发布《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交通运输部发布《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 2018/6/12 10:23:16 阅读次数: 53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范对外国航企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中国民用航空局受理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撤销的申请或者备案,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经民航局批准。民航局对代表机构的批准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

根据《办法》,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或代表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法律责任的,民航局将给以相应处罚。对代表机构的撤销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

《办法》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代表机构未向民航局申请变更登记办理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或者代表、办公地址变更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代表机构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息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上一篇:商务部关于《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