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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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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
发表日期: 2011/1/7 10:37:52 阅读次数: 121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垄断协议包括无书面或口头协议默契行为

      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垄断协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方式等作了细化规定,并明确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依法认定除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其它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垄断协议行为包括无书面或口头协议的默契行为。规定对垄断协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规定同时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规定对处于同一经济层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如,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经营者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行为作了细化规定。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上的任何列举都无法穷尽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垄断协议。因此,根据反垄断法的兜底条款,规定明确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依法认定除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其他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记者注意到,规定还明确了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规定以列举方式,对行业协会从事的与垄断协议有关的行为作了细化规定。包括: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此外,规定明确了宽大制度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宽大制度已经成为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查获垄断协议案件的重要制度,旨在鼓励垄断协议参与者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使执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证据,有效查处垄断协议行为。

  规定对宽大制度的自由裁量权作了明确和细化,特别是对第一个主动报告人和其他报告人的处理予以区分的规定,对工商机关有效查处垄断协议具有重要意义。

  尚未实施达成垄断协议最高处罚50万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细化规定。

  对经营者以上述机关和组织的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由,实施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作了列举式规定。

  规定明确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规定对上述机关和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了细化规定。如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规定还明确了经营者以行政机关强制为由实施垄断的形式。实践中,经营者借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比较突出,因此,规定对经营者以上述机关和组织的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由,实施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以上述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限定、行政授权及其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从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规定对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的处罚作了转致规定。其中,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年度销售额1%至10%的罚款

  今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等作了细化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首先明确了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那么,“其他交易条件”是指什么?“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又应该如何认定?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反垄断法中的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

  其次,规定明确了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首先要认定经营者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规定的细化规定包括: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如,资产规模、财务能力、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规定还明确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违法。反垄断法规定了六种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

  为增强操作性,规定对拒绝交易的方式、限定交易的方式、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具体表现、差别待遇行为的表现形式等,分别设立单独条款作了细化规定。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上的任何列举都无法穷尽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因此,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的兜底条款,明确规定由工商总局依法认定除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关链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反价格垄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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