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使用QQ的用户迅速增长,据2010年3月17日腾迅公司公布的2009年财务报表显示,截至2009年底,即时通讯活跃账户达5.2亿,最高同时在线账户达9300万,QQ成为数以亿计的网民喜爱的即时沟通工具。同时,利用腾迅QQ网络平台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的新型犯罪案件迅速增多,此类犯罪渗透快、传播广、隐蔽性强、社会危害大。
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日前对2008年以来办理的利用QQ犯罪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两年多来,该院共办理此类案件14案57人,其中抢劫案件3件6人,诈骗案件4件4人,敲诈勒索案件3件3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1案18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件22人,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1件4人。
“QQ”新型犯罪案件的三大特点
【特点】风险小、危害大
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尹春燕说,利用QQ犯罪的嫌疑人只需用一台电脑,挂上QQ,坐在家里轻敲几下键盘,足不出户就可在几秒之内联系同伙、购买犯罪设备,进行犯罪预备甚至直接通过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此类犯罪与传统犯罪比较而言,犯罪成本低、风险小,但收益巨大。
【案例】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山东省淄博市无业青年廖坤,于2007年2月至2008年8月间,在爱卡汽车网以虚假身份发布出售二手车的帖子,留下以网名注册的QQ号作为联系方式,在一年半的时间里,骗取17名受害者共计60万元。他还在网上谎称能帮人炒股赚钱,以同样手段于2007年10月、2008年6月分别骗取2名受害人共56万元。不到2年的时间里,廖坤非法获利达116万余元,社会危害性极大。2009年12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廖坤有期徒刑十三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特点】渗透快、传播广
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石丽华说,QQ犯罪作为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同样承载了互联网开放性、即时性、跨地域性的特征,表现出渗透快、传播广的明显特点。任何人只要在搜索网站的搜索栏里输入“办理证件”、“高考答案”等字样,或者是在QQ群中搜索“办证群”、“高考群”,就可以得到上万条相关信息,从而组成一个分工明确、相互交叉、彼此合作、互相依存的犯罪团伙,人员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有境外人员参与,犯罪涉及人员多,地域广。
【案例】2007年年底至2008年5月期间,济南某大学信息学院学生王林,授意其兄王海通过QQ设立“办证群”在网上联系要做假证的客户和假证贩子,王林则负责侵入政府网站,添加相应证书核查系统数据,使卖出的假证能够在官方网站查询。由此,建立起一个成员遍及山东、浙江、湖南、陕西等6省市达18人的假证制贩团伙,在短短半年内制作医师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等假证2000余件,获利高达130余万元。法院认定的罪名有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形成了制作假证、制造假章、修改政府网站数据的完整的“产业链”。2010年3月25日,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王林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判处王海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其他涉案人员分别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刑罚。
【特点】隐蔽强,查证难
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史守鹏说,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虚假身份进入网络,使用昵称注册QQ账户,与他人之间的联系是即时的、远程的,犯罪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的表现形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犯罪后果可以相互分离,而且受害人分散在各地,因此,这类案件的发现和侦破都十分困难,公安机关调查固定证据也是一个难题。史守鹏说,取证难是办理此类案件面临的最大问题,由于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缺乏相应的电子证据,影响了对其他涉案人员的追诉。
【案例】毕业于重庆大学数学系的王培林,于2007年7月,先后编写了“霸王QQ包”、“霸王插件”、“霸王下载者”三种通过修改计算机注册表的方式来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木马程序,并于2009年3月至5月期间,通过因特网向101人次出售该木马程序或提供付费升级服务进行牟利,本案涉案人员遍及全国各地,而最终只有四人被提起公诉,从侧面反映出打击此类犯罪的难度非常大。
“QQ”新型犯罪案件多发的三大原因
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孙学梅分析,“QQ”新型犯罪案件频发有三个主要原因:
利用网民贪图便宜及好奇的心理弱点。犯罪分子利用网民贪图小便宜及好奇的心理弱点,以利相诱,向受害人虚构自己身份优越,并虚构事实引诱受害人上当受骗。
青少年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是非分辨能力较差。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特点,这是由于青少年是使用网络的主要群体,计算机网络作为一个新事物必然受到青年的热爱,接受起来也会很快。在学习和接受计算机网络知识速度方面,家长明显处于劣势,无法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正确利用网络。这样青少年使用网络就会在缺乏家庭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其自由发展的结果可想而知。这些青少年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做了制造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到处宣扬和炫耀。加上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平时不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侵害对象范围广泛,实施犯罪不易被发现。此类犯罪侵害的对象范围非常广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对不特定人群设置各种陷阱、骗局,人们不小心就会掉入布置的陷阱中,且网络犯罪隐蔽性的特点,及高智商犯罪分子和高科技违法犯罪手段的结合,决定了侦查网络犯罪的难度,带给侦查机关对网络犯罪侦查、取证的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此类新型犯罪日益猖獗。
“QQ”新型犯罪案件的预防治理措施
互联网是双刃剑,它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由此引发的新型犯罪可能危害互联网用户个人利益、企业利益、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济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德军介绍,1994年,我国全功能接入互联网,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互联网管理的法规。截至目前,我国颁行的网络法规已有数十部。然而,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仍然存在着多头监管、管理不到位、管理脱节的问题。网络管理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手段,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网络管理体制”。我们应当借鉴汲取其他国家互联网监管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使监管部门、监管内容、监管限度、监管权力范围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加以明确界定,使政府监管走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张德军认为,网络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只是政府、电信运营商、网络设备提供商的责任,同时也是网民的责任。应当加强网络安全意识的宣传,引导网民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积极清除计算机上的恶意代码,防止病毒扩散和传播。加强网民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引导网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则,自觉地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在互联网行业中倡导建立 “自我约束、相互监督、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行业自律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开展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相关链接】1997年刑法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犯罪规定了两个罪名: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颁布施行,规定对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获取数据,或对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或为实施这类行为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打击计算机和网络犯罪,为国家信息安全提供保障。
消息来源:正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