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五险一金变六险二金?澄清!并非全部强制缴纳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五险一金变六险二金?澄清!并非全部强制缴纳
发表日期: 2018/1/22 9:24:17 阅读次数: 52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最近有媒体报道,在“五险一金”的基础上增加了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变成了“六险二金”。其实,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一种补充养老保险)都是自愿缴纳,并非是强制缴纳,而且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早已就有,只不过新出台的《企业年金办法》从今年2月1日实施。大家别误解了。

  “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最近,有媒体报道说,在“五险一金”的基础上,增加了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变成了“六险二金”。

  对此,很多网友误以为,这是国家为职工新增加的两个待遇,是企业必须强制给职工缴纳的。然而,其实,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都是自愿建立,而且两者早已就有,并非是新鲜事物了。

  先来说说补充医疗保险,这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为29022万人。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对中新网记者表示,补充医疗保险是单位(雇主)为员工增加的一项福利,一般为团体购买的商业险,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张盈华解释称,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个人缴费没有统一规定,各地不一样,可以由企业一方缴费,也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单位代扣代缴。

  记者发现,以北京为例,早在2001年,北京就出台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提出“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

  注意,办法中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和强制性缴纳。根据办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据了解,目前,北京在职职工医保的起付标准是1800元,也就是说,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必须花够了1800元,超过1800元以上的部分才能报销;凡是没到1800元的部分,都是自付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当年医保花费不足1800元,不够报销,此时,补充医疗保险就派上用场了。

  再来说说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也叫职业年金,这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而言之,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但并不是强制要求建立。

  而且,企业年金已经出现多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截至2016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7.6万户,参加职工2325万人,积累基金1.1万亿元。

  也就是说,企业年金是一个已经实行了十几年的老制度了,只不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新制定的《企业年金办法》将正式施行。这次发布的《企业年金办法》是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根据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说到企业年金,很多人表示很陌生,这是因为,相对于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普及率还不高,2016年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88777万人,而企业年金参加职工只有2325万人。

  至于企业年金普及率低的问题,张盈华谈到,这主要是企业年金是自愿参加,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没有动力和能力参加。

  另外,张盈华说,《企业年金办法》规定发起企业年金计划要满足三个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对于很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集体企业,同时满足具有一定困难,加上采取自愿建立原则,而且员工流动性高,因此参与率不高。

 

 

消息来源:中新网  李金磊


上一篇:今起国航也“欢迎开机” 国内13家航空公司陆续解禁
下一篇:中国养老制度存在这些不足 法律如何保障老有所养?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