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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刑事自诉吓退“老赖”的样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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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吓退“老赖”的样本意义
发表日期: 2017/12/20 9:42:50 阅读次数: 52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徐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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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遏制和减少“老赖”现象,最有效的办法还是进一步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和惩戒力度,切实提升“老赖”行为的违法失信成本。

    拖了一年多,历经波折,当场拿到30万元首款时,作为案件胜诉方的潘林终于露出了笑容。拒绝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公司之所以“服软”,原因是潘林采取刑事自诉的方式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该公司的责任。

    毫无疑问,“老赖”之风绝不可长。它是诚信之敌、法治之碍、市场之伤和社会之毒。要遏制和减少“老赖”现象,最有效的办法还是进一步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和惩戒力度,切实提升“老赖”行为的违法失信成本,让他们心疼肉痛、赖无可赖才行。

    应当说,近年来,整个社会对“老赖”的打击和围堵工作都在强化,“老赖”的日子正一天比一天难过。然而,在各种惩戒和制约措施中,最严厉、最有威慑力,“老赖”最恐惧的无疑还是刑事处罚。

    例如在此案中,赖某的公司欠潘林的货款就是不还,被潘林告上法院并达成调解协议却依然爽约,甚至被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并予以司法拘留,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还是不还钱;直到后来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大量机器设备和车辆,仍然无动于衷。可就是这样一个油盐不进的“铁杆老赖”,最终在被潘林提起刑事自诉又被法院予以逮捕,眼看将面临刑事处分和牢狱之灾时,却很快“服了软”,不仅愿意和解而且当场就支付欠款30万。可见,入刑判罪,才是制服“老赖”的最强杀手锏。

    不过,从实践来看,要将“老赖”绳之以刑法却并非易事。尽管早在1979年我国刑法就设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修正案(九)又将单位纳入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主体,但是通过公诉程序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判处刑罚的案例寥寥无几,原因就在于缺乏细化、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和认定标准。

    徒法不足以自行。可以说,本案的创新审理和债务纠纷的成功解决,为执行攻坚和“老赖”问题提供了一个法治样本。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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