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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劳资不同调 都有哪些“乱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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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不同调 都有哪些“乱弹”?
发表日期: 2017/12/18 11:12:31 阅读次数: 67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劳动是价值的重要源泉,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础的经济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是影响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对该院近三年来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汇总、研究分析,发现争议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人单位为灵活用工、节约成本而打“擦边球”,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经营理念落后、管理制度不规范等付出了代价。

    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约定无效

    2012年,毛平应聘到江山市某变压器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一条约定: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由毛平自行缴纳,公司每月另行给予补贴80元。

    2015年10月,毛平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随后提起诉讼,其中一条就是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自2012年至2015年的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支持了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他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不得自行约定予以免除这一法定义务。即使有约定,相关的约定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

    欠薪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6年初,李丽到江山某门厂上班,从事打磨工作。此后,门厂因无订单而停产,至此已拖欠李丽4个月工资未发放。2016年5月,李丽因门厂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通知门厂。

    同年6月,李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门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此案进入诉讼程序,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丽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确因生产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5日。若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劳动者因此辞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待遇

    2014年6月,李伟到江山市某保健品经营部上班。该经营部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7月,受该经营部老板指派,李伟到街上发传单。在发传单的过程中,李伟与人发生口角,被人用刀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8月,李伟受伤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2016年1月,李伟的父母、妻子、孩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经营部依法支付抚恤金,仲裁委予以支持。经营部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经营部支付李伟的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70多万元。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劳动者受伤一旦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依法全额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切不可为了省点保险费,因小失大。

    业务淡季时休假,不能冲抵年休假

    2013年3月,刘强到江山市某门厂工作,双方约定工资多劳多得,按月发放。门厂因业务的原因,一年中有几个月是淡季。在门厂淡季时,职工每月实际工作天数约16天。

    2016年7月,刘强与门厂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后刘强提起仲裁,其中一条是要求门厂支付2013年至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后刘强因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诉讼中,门厂针对年休假的问题抗辩称,门厂每年春节前后合计放假20天,超过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就是年休假,且门厂业务淡季时,职工未上班的时间也可以算年休假。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主张已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或者职工因自身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完善落实休假手续,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要求职工出具书面的休假申请。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而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应当清楚写明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工资报酬金额,由职工签字确认。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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