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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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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发表日期: 2011/1/4 21:35:49 阅读次数: 99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实施《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介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查处了一批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包括“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等,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等恶性事件。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对于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实践中普遍反映,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本司法解释。

  概括地讲,《解释》分九条,共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其中,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特别强调“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这个处罚应该是比较严厉的。

 

相关新闻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高法: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20万元将追刑责

消息来源: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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