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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引争议 侵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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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引争议 侵犯隐私?
发表日期: 2017/12/5 9:00:20 阅读次数: 67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江苏淮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出“狠招”:个人信息将公开,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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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淮安市发布消息称将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 微博截图 

  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由淮阴区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 

  此事在网上引争议,支持者表示此举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反对者则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个人隐私。有律师表示,向社会公开犯罪人员信息有很大“副作用”,如家人受到伤害,未成年子女很容易被识别出来。 

  判决生效一月后将公开信息 

  据江苏省淮安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消息,12月1日下午,淮安市淮阴区法院依法对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对这4人信息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据了解,4名被告人中的张某喜是淮阴区居民,此前曾多次因强奸入狱。今年夏天,张某喜将邻居家的未成年女童骗至偏僻地段,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被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州等人也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淮阴区法院获悉,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4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除未满18周岁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人员,均应公开其个人信息。 

  淮阴区法院少年庭庭长郭云红表示,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 

  被公开信息人员从业受限制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上述决定源于淮阴区《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简称“制度”),该“制度”由淮阴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关工委、教育局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并于12月1日正式启动。 

  淮阴区检察院表示,根据“制度”,所有性侵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均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外:1、作案时不满18周岁。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制度”同时规定,被公开信息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或者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不得在淮阴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淮阴区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人员的机构(如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科医院、儿童乐园、保安公司、物业公司及动物园等),在录用人员时应当查询司法机关网站,了解应聘人员的情况。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将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禁止令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决定采纳。 

  淮安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消息一经公布,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曝光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可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也有不同观点指出,此规定侵犯了个人隐私,也不利于犯罪分子日后融入社会。 

  - 观点 

  律师:犯罪人员家人会受到伤害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认为,对社会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规定。与之相对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开庭时,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院也要求不得把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向社会公开这些犯罪人员信息有很大副作用”,王永杰担心,如果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这些犯罪人员的家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也容易被识别出来,将给这些家庭和无辜的孩子带来双重伤害。实际上,只需要把这些性侵人员名单录入有关未成年人的单位、岗位,设置就业黑名单即可。 

  王永杰表示,这些部门的做法能否保护孩子尚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犯罪人员家庭的孩子会受到伤害,“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这种做法应当按下停止键,相关部门更应该关注这些犯罪家庭的孩子的现状和未来,以免美好的初衷,会带来恶的结果。” 

  观点交锋 

  支持方 

  震慑犯罪保护孩子 

  性学者方刚表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淮阴区法院公开犯罪分子的信息、设置行业门槛是为了保护儿童、未成年人。从这个角度讲,这种做法是符合国际上的共识的。 

  北京性健康研究会理事黄莉莉也认为,此举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有重要意义。“公开信息能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也能帮助大家辨识危险人员,提高警惕”,黄莉莉指出,这项举措在许多国家已有先例,在我国也应该推广。 

  据公开资料显示,1994年,美国小女孩梅根,被有性侵女童前科的男子杰西·提门德夸斯性侵致死后,美国社会开始呼吁公开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 

  这一制度不断成熟,形成了“性犯罪加害人登记与公告制度”。该法案即有规定: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1996年5月17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梅根法案”。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网上以供读取;且此等罪犯被释放后必给予以备案存档。 

  在韩国,2008年开始实行的“电子监督制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甚至禁止刑满释放强奸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 

  反对方 

  公开信息与法相悖 

  “上述法院公开罪犯的个人信息,看似好像制度上有突破,但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执法”,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认为,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外对于上述犯罪分子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的规定,刘昌松认为也存在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刘昌松说,法律规定的禁止从业特定行业的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而淮阴区法院发布的文件指出,“刑满释放后或者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不得在淮阴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意思是终身禁止。“这已经超越了刑法本身所规定”。 

  

 

消息来源: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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